今天和朋友聊完天,感觉我又“错过了几个亿”
前些天和朋友们一起聊天的时候,说起了意外医疗这件事,大家显然对意外医疗保险的看法很多吖,滔滔不绝的讨论着。
其中一个小伙伴说:
他有一个亲戚王阿姨在之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险的条款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过了两年,有一天王阿姨在吃东西的时候,意外导致了牙齿损坏。立刻前往医院治疗,在医生建议下进行了牙齿镶牙治疗。之后王阿姨想到了自己当初买的保险,便向保险公司索赔,可却被保险公司以不符合保险责任的构成条件为由而拒赔。
在小编看来,王阿姨的这个事件并不足以达到赔付的要求。首先病情是属实的,但是这个疾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那么也不构成保险事故,也无权要求给付保险金。
根据保险合同,所谓的“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其实包括以下几个条件,缺一不可!
1、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
2、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了费用,出现了损失;
3、费用、损失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4、前述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
其中,王阿姨的镶牙治疗费用,并不属于医保费用支付范围,所以也是不在理赔的保险事故范围。
这时候另外一个朋友感到疑惑:如果医保和保险赔偿的范围一样,那还买保险干啥,这不是浪费钱嘛,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又不赔。
其实吧,这就是大家对条款的理解不透彻,并且对其中分别概念产生了误解或者是混淆了。意外医疗保险,顾名思义是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导致产生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而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保障范围与保障金额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倘若买了保险却理赔不了,这不是很坑人的一件事儿嘛,所以说,大家在买保险之前一定要熟知保险条款的保障详情,以及理赔和不理赔的范围,以防日后真出险了,也不至于理赔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