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株洲医疗保险最新规定:报销范围、比例
株洲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居民住院报销费用:
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一级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学生儿童: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
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8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
学生儿童: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8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
城镇居民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每次门诊10元内不报销,超过的部分,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3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为150000元,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未100000元。
株洲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以下是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犯罪或者治安违法行为所致伤病的;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致伤病的;
4.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其他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株洲市社保中心。
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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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33-2861222
传真:0733-2860274
株洲市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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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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