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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工伤保险最新规定:赔偿范围、标准、流程

原创来源:沃保网   作者: 吴钦龙 2019-01-17 14:36:54
导读: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坍塌触电等工伤事故。平时交的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到底能不能赔了?下面沃保网小编为你带来了2019年上海工伤保险最新规定:赔偿范围、标准、流程。

2019年上海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9年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二、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1、201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576元/月,致残二级增加506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7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439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6426元/月、致残二级6036元/月、致残三级5672元/月、致残四级5319元/月。

2、201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31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5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9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56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85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140元/月。

3、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8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三、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2017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4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34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426元。

2019年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资料

一、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1、《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待遇享受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待遇享受人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出具的与因工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或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4、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5、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另需携带下列材料:

(1)外省市户籍18周岁及以上遗属,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领人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

(2)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的,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注明就读起止时间的证明;

(3)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携带本市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4)供养亲属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5)供养亲属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6、按项目参保从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因工死亡人员工亡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8、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二、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领

1、工伤人员本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用人单位应提供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若属于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及复印件;

4、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该工伤人员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工伤人员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三、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

1、待遇享受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应提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原件(若原始票据无医疗费用明细的,还应当提供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治疗工伤(含:急诊留观)的应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3)若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中包含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和基金承担两部分的,需提供由就诊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结算清单;

(4)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资料显示医疗费用中存在打包费用的(如:治疗费、材料费、中草药费等),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该打包费用的明细信息。

4、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5、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报销本人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待遇享受人非工伤人员本人的,应携带与工伤人员有明确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

(3)申领异地就医交通费的,需携带经区(县)社保分中心核准的交通工具费用原始凭证。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医疗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四、工伤人员工伤伤残待遇申领

1、《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书》或《再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2、工伤人员本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工伤人员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5、按项目参保从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工伤伤残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上海市社保中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

电话:021-12333

邮编: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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