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宜昌工伤保险最新规定:赔偿标准、范围、流程
【办理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一览表】
数据来源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9日)
【申请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职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交通事故、治安事故等涉及民事伤害赔偿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部门证明等。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审查受理→作出决定→送达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时制时间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三楼305办公室
【咨询电话】
0717-6056614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宜昌市社保中心。
宜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
电话:0717-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