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介绍:条款+特色+分红+案例分析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者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年交
交费期间
十年
保险期间
十六年
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两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金:
关爱金=基本保险金额×20%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广:老少皆可投保。
人性关爱浓:每两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20%的关爱金。
人身有保障:幸福生活两全保障。
红利领取灵活:可现金领取,可累积生息,多重选择乐享财富收益。
投保案例
张先生,30周岁,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0000元。张先生最多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贴心关怀的满期保险金
100000元
超越以往的领先关爱金
17984元
彰显价值的尊贵保障金
疾病生病保障:所交保费数(两年内)
11240×已交费年数(两年后)
意外生命保障:33720×已交费年数
注释: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红利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而决定。
2、累积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实际累积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3、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