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金如意保险介绍:条款+特色+保险利益
产品详情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一份投入 领取终身
客户只要同时投保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为金如意)和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以下简称为豪华版金账户),在金如意的年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金如意年金、满期保险金及红利金转入豪华版金账户,实现定期的金如意与终身的豪华版金账户相结合,只要万能账户金额符合公司规定,可以一直领取至终身。
三次增值 双重借款
客户同时投保金如意和豪华版金账户,在金如意年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将金如意年金、满期保险金、红利金转入豪华版金账户,实现资金三次增值;同时客户享有金如意保单借款和豪华版金账户保单借款(一年后方可借款),不影响原来产品的收益情况,满足资金周转的需求。
多样规划 灵活领取
客户可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账户灵活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万能终身 财富传承
金如意80周岁保险期满,若被保险人生存,满期保险金进入金账户,可长可短,根据客户需要实现财富保全与资产传承,自在人生随心所欲。
产品条款
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年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条款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若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案例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和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选择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5年交,年交100,000元保险费,并与本公司约定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产生的每笔年金、周年红利以及满期保险金作为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的保险费自动转入个人账户。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其他保单信息如下:
金如意基本保险利益示意图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利益演示表
假定低等红利,假定红利实际派发日为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假定中等红利,假定红利实际派发日为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假定高等红利,假定红利实际派发日为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说明: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上述演示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需以条款内容为准。
备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条款》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