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多路径监管险资 一大波新规正在路上
或许,保险业不曾料想,竟然如此迅速地站在了金融业舞台的中央。
在12月13日中国保监会专题会议召开之后,舆论对于保险业尤其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关注热情不减反增,“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的具体实现路径更是引发热议,似乎大戏正在开场。
据悉, 一大波监管新规正在路上,主要集中在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公司治理等领域。其中,前者涉及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禁止公司机构与非保险公司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二是明确保险公司重大股票投资,新增部分应该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保险资金;三是对于重大股票投资行为,须向保监会备案,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须报保监会事前核准;四是权益类资产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从40%回调至30%,将单一股票投资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从10%回调至5%。
后者涉及的内容包括:成立关联交易管理处;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对实际控制人投资历史和行为穿透实施考察;制定《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要求股东在章程中约定,对隐蔽关联关系、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权等行为,相关股权交由监管部门处置。
这一拳拳将打在谁的身上,值得拭目以待。
回调股票投资比例
梳理保险资金运用尤其是其在股票投资的监管思路,不难发现其基本与国际通行监管方式一致,如划定投资范围和比例、建立偿付能力约束机制、制定行为标准和流程规范。
对于备受关注的在投资比例问题,2014年,保监会将投资比例确定为权益类资产30%、不动产类资产30%、其他金融资产25%、境外资产15%。不过,2015年,在股票市场异常波动期间,保监会为鼓励保险公司积极稳定市场,将大盘蓝筹和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上调。
具体来看,《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示,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以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的现象。究其原因,多位业内外人士已经多次强调,这包括低利率环境因素、大盘蓝筹自身价值和降低财务报表波动性等因素,是保险资金觉醒和成熟的一种表现。
不过,问题随之而来。在“宝万之争”中,前海人寿与关联公司成为一致行动人举牌万科A,使得一致行动人现象成为保险业监管新问题;恒大人寿的“买而不举、快进快出”则有违保险资金长期、稳健和价值投资理念,保监会对其进行了约谈;前海人寿与南玻A管理层的纷争闹得沸沸扬扬;个别保险公司在举牌上市公司过程中,使用万能险保费,引发对其是与非的大讨论。
因此,权益类资产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从40%回调至30%,将单一股票投资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从10%回调至5%等涉及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监管新规既极具针对性,也有利于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正如12月13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专题会议上所言,保险资金一定要做长期资金提供者,而不是短期资金炒作者;一定要成为中国制造的助推器,保险业助推中国制造,就是要做善意的财务投资者,不做敌意的收购控制者。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0月末,保险资金投资股票1.2万亿元,占比9.3%。2014年至今,共有14家保险公司持有53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投资金额约4663.99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3.64%,仅占A股总市值的0.88%。
跟进关联交易情况
对于保监会而言,除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的问题外,公司治理也是一项新挑战。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觊觎保险牌照,个别民营资本进入保险业后,通过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翻云覆雨,引发舆论对其真实目的和动机的隐忧。
以关联交易为例,虽然其属于中性表述,但是由于一些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为房地产公司,因而频频受到舆论质疑,对错难辨。今年以来,恒大人寿总计披露9份关联交易公告。其中,涉及的关联交易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不动产基金,另一部分则是关联公司投保恒大人寿保险产品。
近年来,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但是在金融混业的趋势下,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股权代持、通道业务等手段,绕开监管,达到一股独大、虚增资本等目的。
面对这些潜藏的风险,保监会成立关联交易管理处及制定了前述新规。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介绍了前述新规中涉及的一些具体细节,他举例说道:“如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加强对保险公司真实股权结构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加强关联关系监管,强化对关联交易合规性和公允性的核查,防范一股独大;以及严格核查保险机构入股资金来源与流向,严防用保险资金或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
不仅如此,这些新规还将落实到具体负责人的身上。项俊波在专题会议上强调:“对个别影响恶劣、屡犯不改的机构,必要时采取顶格处罚;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推进实施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消或市场禁入措施;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凡是涉及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如今,面对如此严厉的惩处标准,不知谁还敢铤而走险,触碰监管的底线和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