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个人养老保险新政策:退休办理流程及退休办理材料
一、基本情况
本人原为农村户口,从90年代初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相关商业活动。为积极响应和支持政府号召,本人于2007年初将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并于2007年4月17日在垫江县社保局办理了购买养老保险相关手续(一代身份证,即16位数的老身份证办理),一次性补交了前5年的费用,后续按规定每月按时缴纳养老保险。期间,在重庆大**库上班7个月,公司又为本人购买了社保(二代身份证,即18位数的新身份证),因此本人有2个养老保险帐户。
二、相关问题
1、本人生于1957年1月12日,按照现行退休政策,于2017年1月12日达到退休法定年龄(年满60周岁),届时,本人在垫江县社保局缴纳的养老保险年限为14年零9个月,在企业上班缴纳年限为7个月,两个账户加起来缴费年限为15年零4个月。请问,本人能否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2、请问办理退休手续是在临近退休时办理还是在达到退休时间之后办理?
3、请问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4、退休后大概每个月能领多少养老金?
盼复为谢!
办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您好!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
(1)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或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干部或管理岗位人员年满55周岁(离开干部或管理岗位两年及其以上的,年满50周岁及以上);
(2)个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当月,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二)《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参保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
(四)《职工档案》;
(五)享受特殊待遇的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高海拔增发待遇
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需原工作(服役)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明。曾服役的部队精简改编,原师部撤销,无法出具证明的,则由原师部上级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经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批后,与档案原始记载一致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增发养老金。
(2)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
荣获全国、全市(省)和中央各部(委)“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等称号的职工,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荣立“一等功”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需提供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报批表》和《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报批表》。
(3)享受高级专家津贴的
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需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报批表》和《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报批表》。
(4)享受终生无子女、孤寡人员津贴的
需提供由其居住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
根据(渝劳办发【2000】261号)规定,对终生无子女(含事实上无子女、过继子女)的退休人员,津贴标准为每月发给20元生活补助费。对终生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每月发给30元生活补助费。
备注:领取上述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再婚、生育、抱养或过继子女等,相应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或停止支付生活补助费。
(5)享受独生子女津贴的
需提供由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根据(渝劳办发【2000】261号)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
(6)享受反法轮功英雄津贴的
需提供荣誉证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
退休后养老金由经办机构计算所得,现在无法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