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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生育保险最新政策:增加生育假30天及30天的生育津贴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6-06-22 10:55:58
导读: 6月22日,沃保网小编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布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了解到2016北京将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2016年北京生育保险最新政策调整,跟着沃保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三、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上述相关证明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四、参保人员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以及在本通知印发前办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在本通知印发后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

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了相关证明,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不能继续使用。

具体的生育保险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北京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社保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官方文件地址:http://www.bjrbj.gov.cn/xxgk/zcfg/201606/t20160602_58188.html

沃保网小编提醒:有了社保生育保险为什么还需要商业保险母婴险

添加母婴险保障孕妇高发疾病

作为生育保险的补充,商业母婴险最大特点就是能对妊娠疾病进行保险金给付。单份保险的费用通常为三五百元,保障额度能够达到3万到5万。这类险种除了能对孕期疾病予以保障外,还将新生儿先天畸形纳入了保障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母婴保险并不是想投多少份都可以,有些保险公司的母婴险产品最多只能投保2份。一位寿险人士表示“女性妊娠期的风险概率比正常人要高,这样做是为了控制风险成本。”

保险期最长一年 可截至产后15日

上文中提到的母婴险都可当做消费型险种,保障期均为一年。在阳光人寿的“母婴安康疾病保险”条款中,其对保障期间的界定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分娩结束之日起第15日的24时终止。”事实上,母婴险的保险期间通常是从收到保费的次日开始保障,直至产后的7天、15天不等,最长不超过一年。

而有些母婴险还圈定了“保险责任等待期”(类似于重疾险的“观察期”)。具体而言,消费者投保母婴险之后,如果在该段时间内发生了合同中所定义的妊娠疾病,保险公司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并随即退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例如,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等待期”定为30日。也就是说,满30日之后这份母婴险才能真正起到保障作用。

母婴险也有软肋 早产难产不在保障范畴

上文有提到,部分母婴险产品能够保障流产责任,但保障额度相对较低。如一款常见的母婴险,280元/份起投,对应的流产保险金最多3000元,妊娠疾病的保额可以达到30000元。不难看出,母婴险的保障力度更偏向于孕妇疾病,它相当于特意针对孕妇的重大疾病险产品。在此之下,胎儿早产、难产之后,相关的治疗和护理费用,自然也不是母婴险的报销范畴,其保险条款里也并无相关阐述。

实际上,一旦胎儿早产或难产,每日的医疗护理费用是很高的。因此,母婴险在这时便会显得没有太大意义,而需要去寻找其他医疗新险种进行补充。

怀孕超过7个月,保险公司不承保

各家保险公司通常对孕妇投保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合同条款中都会注明“本产品针对已怀孕且孕周小于28周并且孕期检查(包括胎儿相关检查)无异常(包括血压、尿液检查、血液检查、超声检查等)人群。”简单来说,怀孕满7个月后,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承担保障。

不过,这并不是说终身都不承保。据了解,怀孕28周至婴儿生产,保险公司不承包,但延期到产后8周,保险公司则会重新受理。

据了解,孕妇怀孕28周后,保险公司原则上只会受理不包含怀孕引起的保险事故责任的普通寿险,且在投保时须进行身体检查。前述寿险人士也建议,对于正准备生孩子的家庭来说,如果觉得怀孕期间有保险需要,最好在计划生育期,也就是受孕之前就要考虑到投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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