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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医保缴费基数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6-02-01 17:48:58
导读: 2015年医保缴费基数是多少?据了解,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1〕173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公布2014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33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5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0662元,即我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4元的300%;下限为2408元,即按粤人社函〔2014〕1339号公布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征。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10662元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408元的(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

二、本市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时,一次性预缴的医疗保险费按我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4元为缴费基数,并按5%年递增率逐年递增。

三、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费。

缴费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13〕14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现行标准计征。

五、申报时间及办法。各参保单位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各参保单位于每月1至25日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应同时按规定申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1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机构申报缴费。

(二)缴费工资变更申报。需变更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应在2015年1月25日前填写《信息变更表》、《月报表》并提供《汕头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变动申报表》或《在职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问题

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必须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布,按受职工的监督。

什么是单位缴费基数?

答: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如何认定?

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1)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2)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和核定个人帐户的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和计入个人帐户的工资基数。

(3)私营企业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或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4)新建单位职工、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从就业和再就业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当年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年按上年本人实际发生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5)凡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停薪留职、外借、外聘等人员,均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缴费手续,并按时足额为其缴费。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6)对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企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下岗职工缴纳单位和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

(7)企业领导的一次性兑现奖是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按12个月平均数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8)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人员,按其上一年度兑现的年薪收入的12个月平均数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9)职工自退休次月起,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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