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矿泉水”中毒身亡 意外险哪些“意外”不能赔
意外险哪些“意外”不能赔
很多购买了意外险的保险购买人在发生意外后,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这是怎么回事?其实,保险免责条款很关键,有些“意外”,就不在意外险的承保范围内:
妊娠意外不赔:就被保险人妊娠来讲,这时意外风险肯定会增加,所以,许多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都会把“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保险免责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处在妊娠期,也不是没有保险产品可保,母婴综合保险就是不错的选择。
个体食物中毒不赔:如果食物中毒,它肯定符合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事件这些要素,属于意外事故。可是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引起当事人患上肠胃疾病,可能与个人体质有关。一般情况下,若发生3人或3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可视为意外事故,而如果是个人的食物中毒往往就会被视为是个案,保险公司对这种“意外”不赔。
摔倒死亡不赔:身患疾病的马老先生在雨天和老伴出门时,不慎滑倒。一般人摔倒最多骨折,可当马老先生的老伴把他扶起时,马老先生已经不能自主呼吸。经医院抢救无效,马先生离开了人世。马先生购买过意外险,他的老伴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了他老伴的请求。理由是:马老先生原本就是一个“病人”。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拒赔,很多保险购买人不理解。其实,以这起事故来讲,真正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是其自身的疾病,而滑倒是个诱因,并不能起决定性作用。这也就是保险赔付中所说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
过劳猝死不赔:过劳猝死是因长期的疲劳而最终造成的,当事人自己已经患有疾病,只是自己不清楚或是没有在意,让自己的身体超负荷运转,任由耗竭,最后病发而导致死亡。它不是因外来的突发情况造成,所以,意外险不会进行赔偿。
中暑身故不赔:就中暑来讲,它属于内在因素引起的,并不属于外来因素。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中暑是可以预见的,被保险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中暑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
高原反应死亡不赔:高原缺氧,是完全可以预知的,它从根本上就不符合意外险“突发的,不可预见的”这一定义要素。且高原反应的产生不是来自“意外”,它与自身原因有很大关系。
高风险活动身故不赔:在寿险的意外伤害条款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如被保险人是“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者发生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的”,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某些保险产品的理赔中也包含一些刺激运动项目,但其对保险购买人却有严格限制,且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费用也做了很大提高。
手术意外死亡不赔:刘先生患了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医生建议他通过手术进行治疗,没想到就是这场手术当中刘先生因意外永远地离开了人世。刘先生在本地一家保险公司投过一款意外伤害险,其家属便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没想到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理由是:刘先生并不属于遭受意外伤害死亡,而是属于疾病手术过程中的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就上述事例而言,刘先生进行手术,是因为疾病,不符合意外死亡条件。且他事先知道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所以其家属拿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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