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意险和雇责险有什么区别?
上述这段话,来自一位网友发布的帖子。可以想见,闻听单位正在考虑保险“福利”,员工自然欣喜。不过,究竟什么样的险种会“落”到大伙身上,此事悬而未决,倒也让人心里没底。事实上,为了更好地转移相关风险,企业确有可能在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之间难以选择。那么,就来看看对企业乃至员工而言,投保这两类险种到底有何不同。
两类险种释义
所谓团体意外险,就是以一张总保单为某一企业单位的所有成员或大多数员工提供人身保障的保险。
以某人寿保险公司旗下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5版)为例,凡年龄在16至70周岁的特定团体成员,均可作为主被保险人,由其所在企业作为投保人投保该产品。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天内导致身故,险企将按照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起180天内,因之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举的伤残,将获得意外伤残保险金。
众所周知,人才是企业长足发展最宝贵的财富。一位基层员工从招聘到培训到熟练掌握工作技能,企业要付出很多成本,当员工拥有一定资历后,企业就需面临其跳槽的风险。同时,也要面对员工可能遇到的意外、生病等风险。而团意险作为团体保险的一种,其作用就是为企业及员工提供个性化定制方案,帮助企业转移风险,留住员工。
所谓雇主责任险,则指企业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企业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近些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纠纷频频发生,当员工遭受与工作有关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需由企业承担对其医疗费用补助等费用时,雇责险就可帮助企业减轻这方面的经济压力。
存在明显区别
其实,从基本概念方面,已能大致解答前文网友有关团意险和雇责险之间有何区别的疑问。当然,也可以从更细节的角度对两类险种进行对比。
保险标的不同
作为“意健险”的一种形式,团体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作为被保险人的员工的生命或身体,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属的行业类别确定。而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类别,保障对象是企业,其保险标的是企业对员工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费率根据员工的行业类别和工资额确定。
保障期间不同
对团意险来说,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排除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情形,不论是在工作还是非工作期间,员工遭遇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单生效后的每天24小时均有效。而雇责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一般是正常工作期间,或与完成工作任务直接有关的期间。若员工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执行企业安排的任务,或与完成任务有关的活动期间,该险种不承担赔偿义务。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
团意险的投保人是多样的,企业主可以为自己买,也可以为员工购买意外险,企业主就是投保人。当然,员工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自己购买意外险。而雇责险的投保人是企业主,员工不能为自己购买该保险,不能成为投保人。此外,团意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具体的人,如果同一单位中,某员工的名字不在保单里,他就不是被保险人。而雇责险的被保险人就是企业主。
受益人不同
团意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与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伤残的,保险金一般由其自己领取。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死亡,其生前指定的人就是保险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为保险受益人。而雇责险的受益人只能是企业主。若企业主先于员工死亡,则其法定继承人在处理完与员工的赔偿后,成为雇责险赔偿金的法定继承人;如果企业主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被指定者就是雇责险赔偿金的受益人。
保障限额不同
团意险为每一位被保险人设有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员工个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遇保险事故,获得的保险给付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而在雇责险中,规定了个人保险金额和事故限额,每次发生保险事故,若有多位被保险人受伤,则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给付额的总和不超过事故限额。
由此可见,团体意外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作用各异。简而言之,团意险是为应对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员工不幸因意外事故引致身故或残疾的风险而设置。雇责险则是为缓和劳资纠纷,保障员工的利益而设置,客观上还起到保障企业主权益的作用,即企业将根据《劳动法》要对员工所负责的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属于员工的基本保障,赔款将直接支付给企业。两者各有所长,只是选择团意险的企业需面临员工再次要求赔付的风险(发生风险后,员工既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款,还可以向企业要求赔付)。那么,见仁见智,究竟投保哪个险种,就看具体企业如何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