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保险新政策: “国十条”对保险业有什么影响?
第二,“国十条”指明了保险业发展的正确方向。目前,我国保险业服务的范围和深度不够,其发展面临较大的压力。“国十条”拓展保险业务和服务领域的角度,提出要加快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以及推进自主创新,努力开发满足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保险需求,不断拓展保险业的服务范围,提高保险业为不同社会阶层服务的能力。这些重大的政策措施,是对我国恢复保险业以来的保险发展的重大经验总结,将成为保险业不断深化、加快发展的政策指南。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国十条”明确提出,要实现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这是2003年以来中国保监会实行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化、专业化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的核心。经历过90年代初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不力的时期,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曾经非常狭窄,而且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门人才,这种管理体制不能适应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国十条”提出,保险资金运用要专业化,意味着要通过专门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专业化的人才,进行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化意味着,保险资金运用要通过规范的流程和制度,来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市场化是对专业化、规范化的深化,通过引进市场机制,有利于规范保险资金运用,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国十条”还强调,要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实现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高度统一。这有助于形成稳健的保险投资文化,引领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国十条”意味着保险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国十条”指出,要通过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这对保险机构建立规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操作目标。“国十条”同时提出,要建立保险机构科学的考评体系,探索规范的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这意味着保险业体制改革将进入新的阶段,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步伐将会加快推进。目前,保险业是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最高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共设立43家保险营业机构和9家保险非营业机构。“国十条”还提出,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广泛开展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保险规则,加强跨境保险业务监管。这意味着保险业对外开放要有所突破和提升,即保险业对外开放要从业务、机构引进,提升为参与制定国际保险监管的规则,使保险业对外开放进入新的阶段。
第四,“国十条”蕴含着监管政策的重大突破。为了加快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国十条”提出,通过加强和改善监管、完善法规政策,采取一系列有效政策组合,为保险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优越的外部环境。值得注意的是,“国十条”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做出了重大突破,即,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本市场;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参股商业银行;进行境外投资等。根据这些政策许可,保险资金运用将比银行资金、证券资金具有更宽泛的投资领域,意味着保险资金运用将具有前所未有的宽松政策环境,可以率先实行综合经营。
“国十条”将对保险业带来哪些新的挑战?
“国十条”无疑会给保险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为保险业改革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但是,同时也会给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保险综合经营人才严重缺乏。目前,保险业从业人员占到整个金融业的40%,数量不少,但是,保险业的人员结构中,绝大多数都是保险营销人员。与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相比较,保险业专业人才不足的矛盾将日益显现:金融改革开放条件下,保险产品设计不再是单一地从保险精算的角度来设计产品,市场营销不是简单地卖保单,而是要考虑资金运用的预期收益,尤其需要把握利率、汇率变化的趋势,而保险业在此方面的人才非常缺乏;另一方面,随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不断拓宽,保险业将会迅速渗透到其他金融行业,并使保险业成为综合经营的引领者,必将进一步加大对银行业、证券业、创业投资等知识和人才的需求,并使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方面的人才相当缺乏。总体上,保险业人才的结构性矛盾将会日益凸现,对综合性人才需求甚至可能出现“人才荒”的现象。
二是风险管控急待加强。随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日益拓宽,以及保险业综合经营的深入,保险资金不再是仅投资于国债等高信用级别的债券,而且投资包括投资级债券、风险投资等。由此,将可能引发严重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操作风险等。此外,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将受利率市场化和汇率波动的重大影响,其市场风险将不断显现。
三是金融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随着保险资金运用对银行业、证券业、创业投资、不动产投资等拓展,保险业进入的行业将日益拓宽,竞争对手不断增加。同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和金融改革加快,国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也会加快进入保险业,也会给保险业带来竞争压力。这两种强大的力量,将形成金融机构整合的内在动力,加快金融机构集团化发展,使得金融机构规模日趋扩大。其结果,将使金融行业的竞争白热化,加大系统性风险,部分竞争实力较弱的金融机构将面临市场退出,可能会产生相应的社会成本。
四是监管协调成本加大。在以机构监管为客体的主监管制度条件下,保险业实行综合经营,具备多样化的功能,需要不同的监管当局提供市场准入。比如,保险机构参与证券业务,需要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保险机构参与银行贷款资产相关业务,需要银行监管机构的批准;保险机构参与货币市场或者短期融资券市场,需要货币市场监管机构的批准。这样,保险机构综合经营过程,客观上引发了保险机构和保险资金运用的多头监管新问题,导致监管路径过长,协调成本加大,有时甚至会出现监管空缺,大大降低金融运行效率和金融监管效率。
总之,“国十条”会给保险业带来新的挑战,需要加快提高保险机构自身竞争实力,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密切监管协调,充分利用“国十条”提供的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加快实现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新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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