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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助力会计师行业抵御职业风险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5-07-15 10:07:17
导读: 随着行业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方面的步伐明显加快,各级政府运用责任保险、巨灾保险等市场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创新的意识也日益高涨。从曾经以职业风险基金为主,到如今鼓励发展职业责任保险,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抵御模式正悄然生变。

导读:随着行业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方面的步伐明显加快,各级政府运用责任保险、巨灾保险等市场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创新的意识也日益高涨。从曾经以职业风险基金为主,到如今鼓励发展职业责任保险,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抵御模式正悄然生变。

日前,财政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提出“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经营管理情况和发展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当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规定金额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制度转换已是大势所趋

“在我国法规制度体系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一直并行存在,两者都是会计师事务所抵御职业风险的模式。但限于各方面历史条件,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主要实行以职业风险基金为主的风险抵御模式。”谈及《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财政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称,职业风险基金模式与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占主体、职业风险尚未完全显化的历史状况相契合,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职业风险基金易被挪用、易引发分配争议、资金占用成本高、无法放大保障效应等明显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规范、稳定发展。

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赔偿能力,从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相关政策的出台亦水到渠成。正如上述负责人所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专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与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越来越紧密关联、越来越广受关注,加之合伙制日益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形式,职业责任风险加速显化,职业责任约束空前强化,由职业风险基金制度向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转换已是潮流所向、大势所趋”。

上述负责人同时强调,鼓励事务所优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基于国际经验、行业实际和发展趋势的综合考虑。经测算,我国事务所目前的保险费率多集中在1.5%。-3%。左右,换言之,事务所通过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获得了约500倍的保险杠杆率,即1元钱的保费支出获取500元的保险金额。深入比较分析,职业责任保险在制度设计、保障能力等方面整体优于职业风险基金,也更加契合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新要求。为此,《暂行办法》明确鼓励现有的事务所在5年内尽快完成由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过渡。对于在《暂行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事务所,则鼓励其主要采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职业责任赔偿能力。

尊重市场主体自主选择

实际上,早在2000年,深圳市保险机构就已经开出了我国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单。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发展,除“四大”中国成员所历来实行职业责任保险外,我国已有约500家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理论和实践做法,明确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损失为“经济损失”而不包括其他伤害,投保的业务范围包括审计业务和其他非审计业务,事务所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主险的基础上,还可以投保账册文件丢失险、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险等附加险。

上述负责人同时强调,鉴于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因此《暂行办法》未对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作出“一刀切”强制性规定,而是在适当体现鼓励发展职业责任保险政策导向的同时依法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除规定事务所可自主选择投保的业务范围、自主协商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合同条款等,《暂行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市场化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从而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

累计赔偿限额中等偏低

值得关注的是,结合事务所客户群体、风险状况的客观差异,《暂行办法》对事务所是否从事高风险审计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相应的累计赔偿限额。对于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规定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1)100万元与合伙人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2)5000万元。对于从事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1)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业务收入;(2)50万元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势必发生一定的保费支出,而保费支出与累计赔偿限额等因素息息相关。在研究确定累计赔偿限额过程中,我们对比分析了世界主要经济体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规定和具体实践,按照中等偏低的水平作出了适当规定,有利于事务所以较低的保费支出获得较高的职业责任赔偿能力。”对于费率的厘定,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上述计算方法参考了部分主要经济体的现有做法,比如在按事务所业务收入确定累计赔偿限额时,英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区规定为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2.5倍,澳大利亚为业务收入总额的3倍以上。由于保费=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费率,按照目前1.5%。-3%。左右的费率水平,事务所的实际保费支出较少,但是在实务当中,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本所经营管理情况和发展需要,自愿投保更高额度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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