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研究生跳楼 智商与情商冲突时的疯狂举动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5-05-27 10:16:48
导读:
2015年5月18日,28岁的中南大学河南籍研三学生姜东身从学校图书馆六楼跳楼身亡。23日,其哥哥姜东中称弟弟死前在网上留下五千字遗书。5月24日,学校称正与姜东身家属沟通,希望妥善处理此事。
自杀正成为中青年一个重要的死因,投保人寿保险后自杀能不能获得理赔?小编从保险公司采访了解到,长期寿险合同皆可保自杀,不过,理赔时限明确要以两年为“门槛”。长期寿险合同皆可保
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但是,长期保险合同对于自杀行为都是有保障的。保险人士说,如终身寿险等长期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里都规定了对于自杀承担理赔。
小编了解到,终身寿险的保障是身故(有的保险公司包括全残)保障,就是客户因为意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一般是一年内因为疾病身故,赔付基本保额的10%,并无息返还所缴保费;因意外身故或一年以后因疾病身故,赔付基本保额。终身寿险具有现金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现金价值会越来越高,老了以后可以支取,以补充养老。
保险人士介绍,保险合同对于自杀的定义仅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免责。这也意味着,自杀获赔偿是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是从保单生效两年后或最后复效的两年后。若此期间,保单因为种种原因停效,如没有及时往账户存钱,则在停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责任是不能理赔的。
两年为赔付“门槛”
虽然给自杀行为上了个期限,但是还是有些人会担心,这样会不会带来一些恶意索赔案件发生的隐患?对此,保险人士认为,一般认为,一个人若有自杀的念头都是当时各类极端情况造成,如果超过两年,自杀的念头应该就会打消。所以说,保险合同规定两年后可以对自杀进行理赔也是有道理的。
记者了解到,新修改的《保险法》,在保留投保两年后理赔的同时,同时指出了两年内需理赔的特殊情况。新《保险法》四十四条有如下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如果投保人是在投保有效期两年内自杀,但只要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公司亦同样需要理赔。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待,保险人士解释,以抑郁症类自杀者为例,由于他们中程度较深的可以被认为是属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但是并不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所以并不能被等同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在因投保两年内自杀而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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