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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条险”是打着保险旗号的“李鬼” 保险消费者要谨防类似产品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5-04-01 13:50:32
导读: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手机APP应运而生,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潜在巨大风险。比如,“贴条险”,它不仅不属于保险的概念范畴,而且也非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险消费者很容易被误导。

导读: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手机APP应运而生,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潜在巨大风险。比如,“贴条险”,它不仅不属于保险的概念范畴,而且也非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险消费者很容易被误导。

近日,一项手机APP推出的“贴条险”服务引发了消费者热议,有消费者因此认为:“我违章被贴条了,由保险买单,真好啊。”然而,在保险监管部门看来,“贴条险”只是打着保险旗号的“李鬼”,与保险并不沾边。从贴条险的营销引起思考,保险的精神实质是风险管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请广大消费者务必擦亮双眼,避免不必要风险和损失。保监会将对相关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及时公布调查结果。”3月30日,保监会再次就市场热议的“贴条险”表明态度,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贴条险”不仅不属于保险的概念范畴,而且也非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上述负责人称,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由此可见,“贴条险”并非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利用保险的外衣进行商业宣传。

此外,我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同时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然而根据保监会目前掌握的情况,“贴条险”的经营主体是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

保险的精神实质是风险管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我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换句话说,所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损失均不属于保险保障范畴。在上述负责人看来,“贴条险”实质上减少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是一种不良的服务形式,也是一种不良的营销方式,与保险精神不符。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手机APP应运而生,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潜在巨大风险。请广大消费者务必警惕"贴条险"以下风险:一是"贴条险"并非保险,同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受《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二是购买"贴条险"需要消费者提供手机号码、车牌、车主等信息,存在较大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三是"贴条险"概念模糊,极易误导消费者,消费纠纷隐患多,消费维权难度大。”上述负责人如是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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