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小伙新浪微博直播自杀 保险能否理赔?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12-01 14:35:46
导读:
“今天是11月30日,这么早不知道医院和超市营业了没,我冷静地想了很久最后还是决定离开,不用劝我了,希望到时候不会有太多的痛苦吧,我也很遗憾自己做了这种决定,可是我真的无法再继续下去了,另一个世界应该没有那么多的痛苦和无奈吧。”11月30日上午7点48分,一段疑似自杀的微博在网上疯传。微博发出不久便引来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几个小时点击率已经达到13万。自杀已经成为我国人群第五大死因,是15岁到34岁的青壮年人群的首位死因,那么自杀保险究竟能否理赔呢?
《保险法》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国内目前还尚未有“自杀保险”,但是,大多长期保险合同对于自杀行为都是有保障的。在通常的长期险种、如终身寿险内,在保险责任里都规定了对于自杀承担理赔。
自杀在一定情况下可获赔付,具体来说就是:寿险产品2年内不承担赔付,超过2年承担,意外险不承担。
据了解,终身寿险具有身故(有的保险公司包括全残)保障的,就是说客户若因为意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通常规定一年内若因为疾病身故,赔付基本保额的10%(赔付金额比例视保险合同有所不同),并无息返还所缴保费;因意外身故或一年以后因疾病身故,赔付基本保额。
而保险合同对于自杀的定义,仅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免责。这也意味着,自杀获赔偿一般要求是从保单生效两年后或最后复效的两年后。若此期间,保单因为种种原因停效,如没有及时往账户存钱,则在停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责任是不能理赔的。
此外,意外险产品也涉及到“身故”概念,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自杀不符合这些要素,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意外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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