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下楼双腿不慎跌伤 保险公司赔不赔?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11-26 15:03:55
导读:
小赵是聊城市某中学学生,在去年9月入学时其父花50元钱给他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学生平安险。入学后一个月,小赵下楼时不慎将双腿跌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
法官说法:特别情况必须提示,否则担责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格式条款的解释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且出现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
在该案中,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规定伤残7级以上的,才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按照保险公司的这一条款,保险公司就不能赔付小赵的伤残金,但保险公司只提供了保险条款,而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针对其自己的主张,所以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保险法规定的‘作出足以让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说白了,就是在当时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向投保人讲清楚,没能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要承担告知不能的责任。”陈以祥表示,不仅保险行业有告知不能的责任,其他行业也有这一责任。比如,近几年法院受理了很多经销商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没能将产品应注意的事项告诉消费者,结果商品在使用时出现了问题,经销商就要承担告知不能的后果。所以说,人们在生活中不管做什么事情,特别是商品买卖中,卖者要对买者讲清,特别注意事项要特别提醒,单独标示,防止事后出现因告知不能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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