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导读: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强,一些基础保险知识对于消费者而言已不再陌生。拿重复保险来说,很多人都知道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虽说重复保险并非绝对不可,但有些消费者不知,重复保险遵循一种“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即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目的就是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而且,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独立制和比例责任制两种。
所谓独立责任制,是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损失金额。
例如,某投保人对一批保险价值60万元的货物,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若货物全部损失,损失金额60万元,两家保险公司的独立责任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则A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60×40/(40+60)=24(万元);B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60×60/(40+60)=36(万元)。两者赔偿之和正好等于损失金额6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若发生部分损失20万元,则两家保险公司的独立责任各为20万元,赔偿金额均为20×20/(20+20)=10(万元)。两者赔偿之和亦等于损失金额2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所谓比例责任制,是指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依比例分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沿用上例,某投保人对一批保险价值60万元的货物,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若货物全部损失,损失金额60万元,则A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60×40/(40+60)=24(万元);B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60×60/(40+60)=36(万元)。两者赔偿之和正好等于损失金额6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若发生部分损失20万元,则A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20×40/(40+60)=8(万元);B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20×60/(40+60)=12(万元)。两者赔偿之和亦等于损失金额2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了比例责任制方式的法律效力,该条款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险企往往在保单上附加条款声明:如果该保单承保的保险标的在风险事故发生时有其他保险,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仅以其承保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为限。对此,消费者投保时都应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