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索赔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筑市场管理的逐步规范,成功进行工程保险索赔尽量减少工程意外造成的损失逐渐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工程保险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被保险人(承包商)以各种建筑工程及其在施工过程中的物料、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或以安装工程中的各种机器、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及机器损坏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工程保险费一般为工程造价的3‰~6‰。
2、工程保险索赔程序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每出现一个索赔事件,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际惯例和工程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认真及时地协商解决。索赔程序见图一。
3、索赔的依据
1)、索赔起因责任判断
根据保险合同索赔事故的发生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和特别条款规定内损毁,除外责任内起因不引起索赔。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责任范围一般指自然灾害(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和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期间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以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别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特征而设定的扩展条款。
2)、事故调查与记录
合约责任工程保险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事故报告表)保险人,同时于事发地点拍摄毁坏的财产,记存损毁程度的详细记录,向所有目击证人索取姓名及地址,采取任何措施以保障有关单位的权益及避免毁坏物件恶化。但如有需要立即采取抢救以防止损毁恶化,应尽量先获得保险人的同意。配合保险人(在接到事故报告表24小时内)事故发生地对遭受损失的财产进行全面查勘,双方尽量取得现场全面且相同的记录,对损毁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纪要。意见不一致时所有毁坏财产不能移动及或修理,而应保留于现场内以作进一步调查之用,直至另行通知。
3)、收集整理资料,提交索赔报告
根据双方约定的期限,及时收集整理资料,确定损毁工程数量清单和索赔费用,提交索赔报告。需收集整理资料包括:项目投标文件,保险合同及附件,其他的各种签约;来往信件、传真、电话记录;各种会谈纪要;事故现场的工程文件;工程照片、影像;气候报告;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各种监理工程师签认证明的损毁数量及费用,即详细修理工序及预算支出,记存及描述每日修理工程及所需的材料、所用机械和人工的数量(即日工表);目击证人资料。
4)、索赔费用确认
保险双方根据各自掌握的证据及公估资料对索赔报告所列各项费用进行充分合理的协商,确定核赔清单及费用。如双方分歧较大,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由仲裁机关或法院裁决。
4、索赔成败的关键
工程项目技术经济管理工作中,成功进行保险索赔,需要承包商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相当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成功索赔应做到:
1)、充分论证索赔权。
索赔报告书要明确地全文应用有关的合同条款,作为索赔要求的根据。
2)、合理计算索赔款。
索赔款计算应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不要无根据地随意扩大索赔款额,且计算数据应准确无误。
3)、编写好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书应清晰,力戒潦草、混乱及自相矛盾。
4)、提供充分的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应具有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法律证明效力。
5)、力争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根据掌握的证据协商同意解决,难以协商一致时,亦不应急于将索赔争端提交仲裁或法庭和威胁对方,而应寻找调停途径,解决索赔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