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试点先行。同韩国。2001年5月28日,韩国长期护理保险被正式提出。从2004年3月开始,长期护理制度实行委员会及实务企划团开始分阶段工作。第一阶段为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6个地区试点;第二阶段为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扩大到8个;第三阶段为2007年5月至2008年6月,试点再扩大到13个市郡区。2007年4月2日韩国国会全票通过“长期护理保险法”,4月27日该法公布。2008年7月1日,韩国“长期护理保险法”正式生效。
覆盖对象。学习德国,实行“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参保人为18~65岁国民。对符合条件的交不起保险费的特困者,实行减免政策。该项政策同美国、奥地利、德国、日本和韩国。规定65岁以下的参保者只有需要护理的重度残疾者和患特定疾病的人在发生长期护理费用时,才能够获取长期护理保险费的补偿。
筹资与支付。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与支付方面在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则:第一,资金筹集社会化,即三方(政府、企业和个人)供款制,同以色列、日本、韩国。笔者测算费率为1%,雇主雇员分担。第二,采取现收现付制,同德国、荷兰。第三,对家庭护理者提供适当津贴等,同德国和日本。第四,按护理等级来支付补偿费用,同奥地利、日本7个等级,德国、韩国仅有3个等级,以色列只有2个等级。第五,服务利用者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同德国、日本、荷兰以及韩国。
服务方式与内容。根据国情,以居家护理、社区护理为主,机构护理为补充;以基本护理服务为主;东部等发达地区以提供护理服务为主;西部等欠发达地区以提供现金、实物给付为主。重视护理预防,同德国、荷兰及日本。
服务提供机构。公立机构、民间机构(营利机构与非营利机构)、护理互助组织都参与,这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同做法,再辅之以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家庭照料。
风险控制。我国长期护理保险(LTCI)的实施主体是市(县)、区(乡镇)以及街道(村)。所以,区(乡镇)要建立专门的护理审查委员会(由医生、护士和社会工作者组成)对每个申请人进行健康审查,需要不需要护理或需要什么程度的护理,推行长期护理制度的国家都有这样的资格审查组织。我国目前只能在医院检查。同时,还要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对获得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康复状况进行检查,防止道德风险产生,同德国、日本。护理保险基金放在医疗保险基金里,但要设立专户管理,以免医疗保险基金透支护理保险基金的问题产生,管理经费由护理保险支付,同德国。
质量监控。中国长期护理服务质量监管由市(县)政府的专门机构负责,并引入第三方质量评估体系,同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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