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责险投保医院数量减少
医院认为医责险作用不大
北京某三甲医院泌尿外科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病人最终死亡。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0万元。根据相关条款,保险公司只赔付大约17万元。这笔款一年后还没到账。
花钱买了保险,还得自己出大头,医责险让很多医院颇为不爽。医院出现纠纷发生理赔,保险公司也不来人,在调解上基本起不到作用。医院的人反而要去保险公司好几趟,搭人力物力不说,能不能赔付、赔付多少钱,保险公司说了算。
北京朝阳医院社会工作办公室主任杨新乾说,理赔程序繁琐,手续多,耗时太久。医院希望医疗纠纷越快解决越好,久拖不决还影响医院正常工作。而医责险赔偿周期很长,要复印各种各样的资料,包括病历、病案、医院意见书、医疗责任鉴定书、法院的判决书等。只有医调委的调解协议、法院判决书,保险公司才认可赔偿。医院和患者调解达成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认为无效则不予赔付。因此,不少医院认为医责险的很多内容属于“霸王条款”。
医院希望,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就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不要找医院纠缠,即使多花钱也没关系。但实践中,虽然有一部分患者去了保险公司,但大部分患者认为医院是发生医疗损害的责任人,即使医院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患者还是到医院来讨说法,医院仍然无法摆脱患者打闹的局面。
谢企麟说,医责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转移医疗风险。而从目前来看,医疗风险依然停留在医院之内,并没有转移出去。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偏高而赔付额过低,小医院感觉“保了白保”。以北京为例,免赔额是1万元,即如果医疗机构单笔赔偿额在1万元以下,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尤其是一些中小医疗机构,遇到的医疗纠纷案子都比较小。北京大兴医院前几年赔付解决的纠纷49起,1万元以下的是30起,这30起的赔偿均由医院另出,所以医院认为医责险作用不大。
很多大医院认为,投保不如私了。多数医责险条款规定每次索赔的责任限额和累计赔偿额。如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30万元,如果发生大额赔偿,仍要医院自己承担限额以上部分。
郑雪倩分析,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够,不能理解保险大数法则和经营原则。一是因为医疗机构尚无法完全从医疗纠纷中抽身出来,因此认为医疗责任保险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不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保险原则存在误解,在保费超过赔款的情况下,会认为从经济效益角度看,投保医疗责任险不合理、不划算,对投保的积极性不高。医院认为买保险是花冤枉钱,不能解决医院的实际困难。投了医责险,反而多了一个“打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