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成保险受益人这也合法 为什么?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09-16 14:25:28
导读:
保险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有些投保人在签订人寿保险合同时,为了图方便,把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简单地填写为“法定”或者胡乱填写。殊不知,这往往会给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带来不少麻烦。
如何变更受益人才有效
(1)书面通知是关键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对受益人进行变更,但变更受益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批单变更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2)自行变更无效
实践中,很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认为既然我有变更的权利,那我就可以自行口头约定变更某人为受益人,或者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受益人,理赔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我的意愿对受益人做出赔偿。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书面通知”是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法律要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意味着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手续,此次变更就是无效的。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而且,《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公民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个人完全所有的、合法的。但是,《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的权利只是——合法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前对其身故后可能产生的保险理赔金并没有完全所有权,因此被保险人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并不是合法的财产案件,违反了《继承法》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凡是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决定,在法律上都是不能被认可的,不能影响到原受益人的受益权。因此,被保险人在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变更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对于保单所拥有的权利,以免因为误解或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失去相关权利 ,最终不能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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