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跨省转移
导读:今天上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今年,北京市再次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力度,对个人缴费1000-2000元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60元;个人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以往补贴30元,本次翻倍。
该通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规范了缴费标准,提高了政府补贴,统一了享受待遇年限,明确了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跨省转移等内容。
新政个人缴费1000-2000元每年补60元
该通知明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参保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今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额度为1000-7420元,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为强化多缴多得、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北京市今年再次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力度,对个人缴费1000-2000元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60元;个人缴费标准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本次提高财政补贴标准,预计涉及经费2000万-3000万元。凡今年参保缴费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包含目前已缴费的人员,缴费补贴均按新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同时,北京市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额度不超最高缴费标准,并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明年起新参保人年满60岁可领养老金
新政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在实行的是2009年规定的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可领养老金,但北京市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今年新参保的女性仍可按原规定年满55周岁享受待遇。
在今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适龄人群应尽量在今年年底前,尽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2005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如果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已超过45周岁的,外省进京落户人员在2013年1月1日(全国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时间)超过45周岁的,为保证他们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允许这两类参保人一次性多缴,以增加个人账户额度,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对于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2013年1月1日没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此外,明年1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间断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还不足15年的参保人,须延期并逐年缴费,直到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为止。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如果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后不幸去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职工和居民两种养老保险可“互转”
新政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包含北京市内户籍迁移和省市间迁移,都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如果北京市户籍参保人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省(区、市)的,需按转入地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如果参保人已按规定领取了养老待遇,那么无论户籍是否迁移,都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随户籍跨省转移,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一旦户籍进京,在外地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可转入北京居民养老保险,北京社保机构将承认其原缴纳年限。
同时,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被终止并解除,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延伸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七个统一”
北京市近年已实现“职保+居保”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体系,实现了适龄人群城乡养老保险的全员覆盖。新政出台后,北京市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实现更完善的“七个统一”。
一是统一制度模式,实现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二是统一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缴费标准统一;
三是统一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个人账户计发标准全市统一;
四是统一衔接办法,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均有缴费的人员,可实现相互间的转移和接续;
五是统一实施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待遇的调整统一纳入全市各项社会保障待遇联动调整机制;
六是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纳入区县财政专户,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区县单独核算和管理;
七是实行统一收缴和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发放,全部由银行代扣代缴和代发。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北京市户籍的参保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种是北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可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继续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等达到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种是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户籍人员,需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再办理衔续手续。外埠户籍人员在北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且具有永久性个人账户的,即可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北京市,可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保险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也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