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利润被罚 太保被指“量刑”过轻
导读:近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真实准确列支相关成本费用”虚增利润4000万、“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两大问题被保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监会认为,太保产险未真实准确列支相关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决定对太保产险罚款40万元;并对刘增波警告并罚款5万元。此外,太保产险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决定对太保产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
对此,中国太保并不服气,进行了申辩,不过遭到证监会的否决,尽管如此,还是有保险市场观察人士认为,面对一家上市公司的公然造假行为,仅仅40万的罚单,违法成本过低,并不能有效防止行业企业的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虚增利润及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 中国太保一并受罚
虽然太保产险、当事人时任太保产险财务部总经理刘增波提出了陈述申辩,但保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报道,2012年,太保产险与多家汽车厂商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共发生服务费用8034.10万元,但在当年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中仅列支了4084万元,其余3950.10万元在2013年列支,导致2012年利润虚增3950.10万元(税前),影响了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时任财务部总经理刘增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一是案件不合理结案后重开的问题。抽取太保产险某分公司重开案件163件,其中146件存在不合规结案的情况,即:公司在明知尚未履行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仍在补充资料的情形下,以小部分金额或零金额作结案处理,且案件重开审核过程中总公司也未进行有效监控。
二是案件不合理注销后恢复的问题。抽取太保产险某分公司注销恢复案件68件,其中60件存在不合规注销的情况,即:在被保险人明显没有放弃索赔权利、未取得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利的电话确认录音或书面声明材料的情形下,公司即以被保险人未提交索赔资料或联系不上被保险人等为由,擅自对赔案作注销处理,且案件恢复审核过程中总公司也未进行有效监控。
刘增波陈述申辩,保监会不予采纳
面对保监会开出的“打包”罚单,中国太保显出一副“无辜”模样,时任太保产险财务部总经理的刘增波提出了陈述申辩,主要是:一是就“未真实准确列支相关成本费用”要求减免处罚,主要理由有:1、未列支3950.10万元费用系2012年底无法准确计量和估计费用金额这一客观因素所致;2、未列支行为系客观因素造成,不属于“虚假记载”或者“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不应适用《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处罚;二是就“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提出已经采取纠正措施,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减免处罚。
不过,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保监会认为:1、根据总对总合作协议,对应的咨询费能够可靠计量,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确认为2012年的费用并及时入账;2、上述未列支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有关报表或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导致有关报表或资料记载事项失真;3、太保产险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已经造成了理赔违规,危害后果客观上已无法消除,并且太保产险是在我会现场检查以后才采取纠正措施,不足以构成《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保监会决定对太保产险、刘增波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保监会决心集中大整顿 分析称违法成本不应过低
《投资快报》记者关注到,今年4月中下旬,保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摸清底数、整顿秩序、深化改革、建章立制和总结提高,时间节点是要求全部工作任务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要求,全行业把清理整顿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为保险业全面深化改革和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目前开展的组织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全面摸底普查保险中介市场的机构发展、人员队伍、业务经营、制度建设、风险隐患等情况,掌握保险中介市场的整体态势、基本特征及主要问题。
整治问题则主要是针对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和风险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摸底普查进行集中整治,清理虚假挂名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打击保险中介机构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违法套取费用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及人员依法清理一批、处罚一批、规范一批。
结合中国人保被曝出虚增利润4000万等系列违法违规问题而遭处罚40万元,曾在广东保险界从业多年的陈先生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保监会对违法违规者清理一批处罚一批,是一种魄力,也是一件好事,尤其面对公众上市保险企业的造假违规行为,应依法从严处罚,不能“挠痒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