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存保险的特点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05-08 17:29:41
导读:
生存保险及其特点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的时间,保险人就给付保险金。若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被保险人不能得到保险金,且所缴保费不予退还。
【编者按】生存保险及其特点,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的时间,保险人就给付保险金。若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被保险人不能得到保险金,且所缴保费不予退还。
主要特点包括:
(1)如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视为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也不退回已缴纳的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给付生存者的保险金,不仅包括其本人所缴纳的保费及其衍生利息,而且包括保险期内死亡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及衍生利息。
(2)投保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时间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等方面的需要。例如,为年幼的子女投保子女教育保险,可以使其在读大学时有一笔教育基金。
(3)生存保险是为保障被保险人今后的生活或工作有一笔基金,以满足未来消费开支,类似于一种储蓄。
生存保险除了一般的定期生存保险如子女教育金、婚嫁金保险外,其主要类型是年金保险。
单纯的生存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险种,也就是活着才能给,死了反而不给。
以我国情况而言,99年以前有一些养老险是属于生存保险。但是这种生存险道德风险太大,以我国的国情来看不合适。因为被保人一但身故,保费就算白交给公司了。据说还发生过一些小公司收完钱后,找人谋杀被保人的情况。所以,这一类的生存保险在我国已经禁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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