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坠入废弃蓄水池 是否应获得保险理赔?
人身伤害用“损失补偿原则”是霸王条款
正当夫妻俩为巨大的债务缺口一筹莫展时,他们得知一个讯息:事发前,孩子买了保险。
早在2012年9月1日,小良通过就读的小学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投保,并缴付了相应的保险费。保险期为2012年9月1日到2013年8月31日。
咨询律师后,只有小学文化的李尧向该保险公司报险。但人寿保险在核算理赔金额时,将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5万元扣除,并告诉李尧,保险公司扣除保险金的依据是保险单中“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条款。其认为,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5万元属于“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的扣除内容,故将该4.5万元予以扣除。
当听到保险公司给出的解释时,李尧既愤怒又无奈。
经过协商,李尧最终拿到45000元理赔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佳魁告知,按照险单,他理应拿到7万~8万的险金。曾佳魁解说,根据《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46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且不得适用损失赔偿原则。故该保险公司不享有向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的权利。
李尧和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只得向长沙市工商局投诉。
长沙市工商局合同监管处副处长汤炜说,对于现在很多保险中隐藏的“霸王条款”,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一般很难辨识出来。
针对小良坠池事件,汤炜指出,该保险公司是在滥用“损失补偿原则”规避自己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汤炜认为,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保险公司规避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应该加大监督力度,从源头上切除保险“霸王条款”现象。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陈平凡律师提醒广大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投保人不但要看清楚能保什么的“保险责任”部分,还要重点关注“除外责任(免责条款)”。如果对其中的一些条款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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