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车辆超载非主因 保险公司是否赔?
【编者按】保了车险,最担心的就是出了事故不能理赔。去年6月份,长春市民赵先生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护栏碰撞,造成车辆损失和高速公路路产损失,共计18万多元。然而,在理赔上,保险公司却因车辆超载不予理赔,对此,车主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起诉原因:因车超载保险不予理赔
2012年2月20日,赵先生所开的半挂车,单位为其投保了271000元的车辆损失险和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就在2012年6月17日4时,赵先生所驾驶的车辆沿京沈高速公路口北京往沈阳方向行驶至5811km+400m处,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与护栏碰撞造成车辆损失和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辽宁省鞍山市交警支队认定,赵先生负全责。2012年6月19日,赵先生向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盘锦管理处赔偿路产损失38740元,之后主挂车被拖回长春,赵先生支付了车辆施救费17000元,主车修理费91945元,挂车修理费29325元,原告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121270元。车辆修理以后,因车辆存在故障赵先生又支付修理费8000元。
赵先生认为,既然投保了,这笔钱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现在这笔钱都是他承担的,所以他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然而,在赔偿方面,保险公司并不支持,理由是该辆车存在超载的情况,才导致了车祸的发生。于是,赵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车主胜诉:保险公司支付16万赔偿
此案经过审理后,吉林睿智律师事务所的李云峰律师认为,此事故经鞍山市交警支队认定,因赵先生驾驶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护栏碰撞,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他负全责,并不是超载是主要因素,所以保险公司的不理赔说法并不能认同。
对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车辆超载拒绝赔偿车辆损失,和对第三者损失在应赔付的范围内减少赔偿数额以及施救费应当按照车与货的重量比例分担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本案保险单特别约定中,只约定了第一受益人,并没有特别约定车辆超载免除责任条款。
然而,保险公司没有举出已向保险人赵先生明确说明的证据,仅凭打印在保单上的重要提示,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的说明的义务,故用重要提示作为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以此排除赵先生权利的拒赔抗辩理由不成立,此次交通事故,赵先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保险公司支付给赵先生修车款等相关款项16万多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其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