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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后保险是否进行理赔 应该由谁来决定?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8-06 15:03:46
导读: 【编者按】老百姓投保保险就是为了危难时刻能得到保障。但是现实生活中理赔遭拒对簿公堂的案例亦是屡见不鲜。一面是老百姓对保险公司关键时刻“不保险”的抱怨,一面却是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的辩护。那么保险理赔到底谁说了算?案例1:合同满两年保险不能解除投保人患大病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隐瞒“病根”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和投保人签订已满2年的合同。酒泉市金

  【编者按】老百姓投保保险就是为了危难时刻能得到保障。但是现实生活中理赔遭拒对簿公堂的案例亦是屡见不鲜。一面是老百姓对保险公司关键时刻“不保险”的抱怨,一面却是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的辩护。那么保险理赔到底谁说了算?

  案例1:合同满两年保险不能解除

  投保人患大病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隐瞒“病根”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和投保人签订已满2年的合同。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即使投保人隐瞒病情,但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签订满两年后,保险公司无权解除。投保人朱某诉称,2009年11月,他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5万元,后他又投保重大疾病保险附加5万元保费。2011年10月他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到北京接受治疗花费11万元。2012年1月。他申请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不但不理赔还单方面解除了他们之间的保险合同。

  对此保险公司解释,公司通过调阅朱某的病例发现,朱某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是老病复发。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要求被投保人如实告知病情,但是朱某当时承诺没病,所以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能成立应当撤销。由于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协议,2013年朱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金塔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通知无效,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投保人朱某6万余元。

  解除合同不是你想就能行

  在案例中拒绝理赔是投保人以欺骗的方式获取保险合同,所以保险公司认为该合同可以解除,哪种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哪种情况下又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刘律师:本案中有一个关键点是合同订立的时限。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超过这两个时限即使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以诈骗的方式获取保险,也不能解除合同,特别是两年时限是一个硬杠杠,超越这个时限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这也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当然也不是所有隐瞒获取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均不能解除,《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所以保险公司以解除合同来达到拒赔目的是有限制的。

  案例2:未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不免责

  2012年7月16日下午5时许,郭某将轿车停在院子门口便离开。由于手刹没拉,导致车辆向前移动将车前玩耍的孩童花花(化名)撞倒身亡。交通事故发生后,郭某赔偿死者家属26万元达成和解协议。随后郭某便以投保交强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12万余元被拒。2012年底,白银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郭某12万余元。一审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2013年4月该案二审在白银市中院开庭。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这起交通事故郭某无照驾驶负全责,这些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均属于免责条款之列。郭某认为,保险公司对于其免责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书面或者口头告知他。保险公司代理人则认为无照驾驶违法谁都知道,即使保险公司不告知郭某也不应该明知故犯。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无照驾驶”违法人所共知,但是保险公司在和投保人签订合同时,仍然有义务如实告诉投保人这条保险条款。而本案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保险公司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将这条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郭某,由此这条免责条款不能成立。据此维持一审判决。

  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不算数

  很多时候我们感觉免责条款就像“免责金牌”一样,一些理赔均因为免责条款解释而被保险公司拒赔。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免责条款生效,什么情况下又不生效?

  成律师:并不是说保险公司就不应该有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不仅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也可以防止个别投保人利用保险理赔来谋求非法利益,大家也不用一谈到免责条款就像洪水猛兽来了一般去排斥。案例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就未达到免责效果。究其原因便是保险公司未能如实告知投保人投保风险。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会把保险功效如实告知投保人,但是对于一些免责条款却尽量少说。由于未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对免责条款作为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就像案例中或许大家都知道无照驾驶违法,但是保险公司亦不能以此来推定这条免责条款投保人就必须知道。在案例中显然投保人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相关部门会给予处罚。但是和保险理赔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只要保险公司未告知该免责条款,就应该承担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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