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让车辆未碰撞受损 保险该不该赔偿?
【编者按】张某在一次驾驶中,因违章驾驶导致对方车辆受损。这次交通事故中蹊跷的是双方车辆并没有发生相撞,只是由于对方车辆因避免张某的车辆而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从而导致自身受损。交警最后认定张某赔付对方3万多元的费用,但当张某在结案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
车辆没碰公司拒赔
张某是某单位的汽车驾驶员,2004年5月份的一天,张某驾车送领导去开会,由于当时时间比较急,车辆行驶的速度比较快。在路口转弯时,张某借着超车的机会想驶入对面车道。恰在此时,迎面驶来了一辆小轿车,由于是弯道口,张某并没有看见对方行驶过来的车辆,等自己发现时,已经来不及刹车了。眼看就要相撞,小轿车司机立即猛打方向盘避让张某驾驶的车辆,结果导致自身车辆侧翻,车身受损,副驾驶位的乘客受伤。
经过交警现场勘察,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经过协商,张某赔付对方3万多元。由于投保了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后,张某便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交警处理完毕后,张某带上相关的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赔偿赔付此次交通事故中自己支付的3万多元的费用。
但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是拒绝理赔,原因是在接到张某的报案后,保险公司委派相关人员认真审查了事故的全过程,最后认定事故中双方车辆并没有发生相撞,第三者的损失不属直接损毁,因而对张某提出的申请,做出了拒绝赔付的决定。
张某对此感到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赔偿损失。
紧急避险有无错
事实上本案的争议在于:两车并没有发生相撞,第三者的损失不是由保险人直接造成的,是否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赔偿。
笔者参考了相关的法律中关于责任保险的界定。所谓的责任保险,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他所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予以承担。
但问题的关键是,本案中,两辆车并没有直接发生碰撞,显然第三者的损失不能认定是被保险人的车辆直接损毁的,这就使问题变得复杂化了。究竟谁应该来承担此次事故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还是张某本人,还是对方的驾驶员?
首先,从事故的责任认定来说,张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违规驾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张某负全责。也就是说是该张某来承担这个经济损失,还是保险公司来承担这个损失。
其次,我们可以将情况假设,如果小轿车司机不紧急右打方向盘,两辆车肯定会撞到一起的。如果这样,必然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小轿车的驾驶员在关键时刻,采取了合理的紧急避让措施,防止了大事故的发生。从行为的属性上来说,小轿车司机的这种行为属于紧急自救措施,是在交通驾驶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从法律上来说,为了使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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