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拟建存款保险制度 提高民营银行形象信誉
2008年5月8日,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迅速成长,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主要来源是民营资本。总体而言,有财政资金支持背景成立的公司的投资所占比例在10%以下,绝大部分资本来源属于民间资本。2010年以来,机构数量每年增长约2000家,贷款余额每年增长约2000亿元。从中可以看出民间资本进行小额借贷的巨大潜力。
农村资金互助社,指的是一种由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的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资源入股组成,由10名以上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社员发起设立,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截至2011年末,全国只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总计46家,其中:东部14家,中部8家,西部15家,东北9家。从农村信贷市场的总体规模和格局来看,其对农村和农户的贷款支持偏小。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1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14.6万亿元,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余额仅为4.4亿元。农村资金互助社数量增长过于缓慢,远远不能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缓慢的原因在于,银行业监管当局从监管成本和风险角度考虑,偏好于发展村镇银行。
此外,在其他金融机构方面,2012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机构。对于民间资本来说,证券领域虽然不存在政策门槛,但无形的市场障碍却难以逾越。2012年4月5日,保监会下发通知适当放宽了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持股,上限为51%,2013年4月9日,保监会松绑股东“20%持股上限”,随后对有限合伙制PE企业用自有资金入股保险公司予以开闸,但信托制PE仍不可入股。
放开金融业准入也是金融深化的过程,使金融真正能够为庞大的经济体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农村金融和小企业金融,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政策上,必须有合适和足够多的金融机构参与。类似欧美,对于社区、农村、小企业,都有相对有效、规模适中的融资机构和渠道,而不是仅仅依靠单一、超大而全的大型银行来提供多样化小型的个性服务。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不应受到歧视,民营资本参股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其中不乏佼佼者,从所有制角度看,民营资本能够更好地经营金融机构。有些人认为民营资本的主体企业往往技术短缺,缺乏高新技术人才或专业性人才,经营管理制度不规范,未建立起完善、统一的科学管理规章流程与制度,难以符合进入金融业的标准。这是偏见。在统一的监管框架下,没有理由怀疑民营资本经营不好金融企业。
当然,民营资本全面进入金融业,目前也存在一些制度缺陷需要尽快完善。比如,民营银行与国有银行相比,最大的劣势在于没有国家信用作为保险,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因此,民营银行的发展必将受到限制。中央政府正在考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允许部分小型金融企业退出市场。这将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保护,从而提高民营银行在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而且也为民营银行的退出提供了保障,这是实行市场化“退出”的必要配套措施,解决了因为民营银行破产、倒闭引起的金融风险和社会不安的问题。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监管能力。随着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推出,地方性金融市场、地方性金融服务产品应运而生,发展出各具特色多元化的地方性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改变重准入审批,轻过程监控的做法,借鉴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勇于探索、审慎把关,发挥民间金融机构的补缺作用,为小企业、农村和内需经济提供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无法提供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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