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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提醒:减少保险纠纷关键靠各方诚信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7-08 15:26:32
导读: 【编者按】今天是7月8日,是首个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日前,广东保监局会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在官方网站上开辟了消费者教育专栏,宣传保险政策法规,并就投保理赔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提示。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投保和理赔过程中,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消费者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彼此配合,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误解和纠纷,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的初衷。投保风险提示一:妥善管理

  投保风险提示三:肇事弃车离开不予理赔

  案情简介:2012年10月9日,王某驾车回家,在离家不远处,突然冲上人行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及路政设施损坏。有协警要求他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但王某并未理会,径直回家休息。直至10日上午,王某才去交警队做笔录。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表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且逃离现场,故不予理赔。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未去医院就诊,弃车离开现场,既无法定事由,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保险条款的免赔情形,故对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汽车修理费8.5万元的理赔责任不予支持,但王某主张的路政设施赔款1780元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案件启示:出险后应及时报案,配合调查取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其中,“保护现场”不仅指保护车辆被撞击的状态,还包括对驾驶人生理、精神状态的保护。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不能私自离开现场,应及时让警察了解其驾驶状态,以便日后索赔。

  因此,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报告交警和保险公司,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投保风险提示四: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实际情况

  案情简介:2011年2月,王某作为投保人为其母亲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并代其母在投保资料单上签名,保单顺利承保。2012年3月,王某的母亲被确诊为肺癌,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投保前几年被保险人曾因肺结核入院治疗,但投保时投保人王某未在投保书中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且投保资料存在代签名的情况,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本次理赔申请,作出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的处理意见。

  案件启示: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条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上述案例中,投保人未及时告知被保险人投保事宜,擅自代替被保险人签名,导致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最终影响自身权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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