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提醒:减少保险纠纷关键靠各方诚信
投保风险提示三:肇事弃车离开不予理赔
案情简介:2012年10月9日,王某驾车回家,在离家不远处,突然冲上人行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及路政设施损坏。有协警要求他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但王某并未理会,径直回家休息。直至10日上午,王某才去交警队做笔录。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表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且逃离现场,故不予理赔。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未去医院就诊,弃车离开现场,既无法定事由,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保险条款的免赔情形,故对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汽车修理费8.5万元的理赔责任不予支持,但王某主张的路政设施赔款1780元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案件启示:出险后应及时报案,配合调查取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其中,“保护现场”不仅指保护车辆被撞击的状态,还包括对驾驶人生理、精神状态的保护。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不能私自离开现场,应及时让警察了解其驾驶状态,以便日后索赔。
因此,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报告交警和保险公司,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投保风险提示四: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实际情况
案情简介:2011年2月,王某作为投保人为其母亲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并代其母在投保资料单上签名,保单顺利承保。2012年3月,王某的母亲被确诊为肺癌,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投保前几年被保险人曾因肺结核入院治疗,但投保时投保人王某未在投保书中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且投保资料存在代签名的情况,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本次理赔申请,作出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的处理意见。
案件启示: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条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上述案例中,投保人未及时告知被保险人投保事宜,擅自代替被保险人签名,导致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最终影响自身权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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