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车人无证驾驶酿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编者按】郭某经营一辆重型全挂车,雇佣司机牛某驾车到河北送货。当车行至某地时,郭某雇佣的跟车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车与两辆大型货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牛某和另外两名司机、乘车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两名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牛某无事故责任。郭某的车辆挂靠于第三人某公司进行经营,以第三人的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并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保险费由郭某支付。事后,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损失费等22万余元,第三人某公司协助郭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郭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某是郭某雇佣的跟车而不是司机,所以,郭某本身不允许其驾驶车辆,并且是在郭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无证驾驶车辆,致使保险车辆的风险增加,而郭某对于这种风险的增加没有过错,故不应由郭某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郭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进行赔偿。该事故是由于郭某雇佣的跟车王某无证驾驶造成的,可以看出王某才是郭某的财产侵权人,王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保险公司和第三人的保险合同约定,属不应承担理赔责任的约定。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第三人亦无需承担协助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的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第三人与保险公司经过协商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去履行,而按照合同的约定,无证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不负理赔责任。
本案中,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郭某雇佣的跟车王某无证驾驶造成的,由此看出王某才是郭某的财产侵权人,王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保险公司和第三人的保险合同约定,属不应承担理赔责任的约定。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第三人亦无需承担协助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义务。故应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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