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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市场准入新政对策分析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6-27 16:42:08
导读: 【编者按】近期修订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了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思路,为市场上既有的保险中介机构和潜在的投资人传递了明确的信号。新政的主要特点新政体现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专业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模化的政策导向,与新政前的准入条件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新的变化。(一)一般性准入条件一是明确了新

  (二)机构设立需求原因分析

  目前,市场上申请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的需求旺盛,其原因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推进。2010年以来,监管部门启动了保险营销体制改革,鼓励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属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销售公司,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大型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销售公司,稳步提高承接保险销售职能的能力。

  二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条件趋严。2013年3月,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在筹建条件、开业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是保险兼业代理专业化转型的需求。为推动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转型,监管部门在2012年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并在准入条件和实施方式上给予政策优惠,预计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新设行业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部)的需求将逐渐增多。

  四是原区域性代理公司停批压力的释放。新政前,监管部门暂停了原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一些已经筹建或准备筹建的机构因此中止了设立进程。新政实施后,这部分机构的设立需求将集中释放。

  五是原全国性中介机构的发展需求。新政规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的代理、经纪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在其它省市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申请,其它地区则不能申请。因此,为继续实施其全国性发展计划,这部分机构将会增资到5000万元以上,并提出分支机构设立需求。

  政策建议

  为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转型升级,推进兼业代理专业化、专业中介规模化发展,建议根据中介机构的不同类型,实施差异化准入,扶优限劣,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鼓励符合改革方向的中介机构快速发展

  一是结合营销体制改革,鼓励保险公司专属销售公司发展。在具体操作中,建议把握几个原则:第一,不能先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第二,应该先成立省级分公司,以加强管理。对于未成立专属销售公司省级分公司而直接申请设立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暂缓批设。第三,应与营销体制改革相结合。拟申请设立的专属销售公司分支机构,应在实质上承接所属保险公司对应分支机构的销售职能,否则不予批设。

  二是结合兼业代理专业化,鼓励行业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发展。

  三是结合专业中介规模化,鼓励保险中介集团发展。建议给予适度政策支持,促进集团化进程。

  (二)适度限制原区域性代理机构发展

  重新放开原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是此次新政中一项重要内容;但从公平角度看,要求原区域性代理公司增资到1000万元以上才能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更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稳定。

  一是有利于维护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推进规模化改革。要求原区域性代理公司增资到1000万元以上才能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方面可以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符合规模化的政策导向,有利于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结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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