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小伙三亚作业遭管桩砸昏 能否索赔?
伤者理赔适用广东“城镇标准”
法院认定事故属于交强险范围
三亚城郊法院认为,肇事起重机应认定实际车主为设备公司。设备公司的雇员在工作中驾驶该车发生的致人损害的事故,应由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冯昊冬接受工作安排,跟随该车到工地吊装管桩,工作中已做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设备公司应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除在行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事故外,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过程中。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款》,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对受害人负责赔偿。该条款并未严格限制事故应发生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而是约定为“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此本案事故应属交强险理赔范围。
事发时,冯昊冬并非肇事车辆驾驶操作人员,保险公司拒赔辩解法院不予认可。
冯昊冬虽为农业户口,但其自2005年起即在海口市工作生活,其受伤前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生活消费地为城市,对其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且应按照高于海南省的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限额内,向冯昊冬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装换假肢住院费、康复理疗费1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限额内向冯昊冬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向冯昊冬支付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8万元。同时,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内赔偿冯昊冬40万元;设备公司则应赔偿冯昊冬27万元。
设备公司不服,向三亚中院上诉称,冯昊冬并非设备公司职工,冯昊冬是农业户口,无证据证明其常住地在城市。此案应属劳动争议案件,应先仲裁再诉讼。
日前,三亚中院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部分改判,判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内向冯昊冬支付赔偿金50万元,设备公司赔偿冯昊冬17万元。
律师点评
农村居民连续居住城镇满一年可按“城镇标准”理赔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虽从狭义理解,交强险理赔的事故,通常系指机动车在行驶状态中发生的事故,但法院指出,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过程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明确:“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因此,法院认定当事人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这一认定是依法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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