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避税功能强大 保障型产品可避债避税
【编者按】今年“两会”前夕,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报告称,目前国内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并呼吁把握改革时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开征遗产税,起征点定为500 万元。此举立即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而不少保险公司也借机大力推销大额寿险保单,并极力宣传人寿保险的避税功能。一时间,保险避税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那么,面临可能会开征的遗产税,我们是否应以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规避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理性看待,切不可盲目购买。
人寿保险可避债避税
一直以来,保险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合法避税手段,特别是额度较高的人寿保险。
其实,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支付给受益人的死亡保险金是用来保障受益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它是一种原始取得而非继承所得,无须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也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在国际上,保险金免税是通行的惯例,而且许多国家的税法也都将受益所得的保险金列为免税范围。在遗产税避税方面,人寿保险主要有三方面的优势。
具有很强的变现能力
我们知道,遗产税的缴纳必须以现金的形式,继承人在得到遗产之前,首先必须缴纳大笔遗产税。如果继承人本身没钱,则只能通过拍卖固定资产的方式来获取大量现金,这会造成财富的缩水。但如果之前购买了足额的人寿保险,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一般为法定继承人)则可以马上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大笔现金,用以缴纳遗产税,能够避免因变现财产而致使财富流失情况的出现。
可降低资产总额
由于终身寿险的保险责任较重,其费率也较高。对于一名50 岁的男性而言,终身寿险纯费率约为50%。也就是说,如果这位男士想要购买保额为2000 万元的人寿保险,则需一次性缴纳1000 万元的保费。高额的保费可以有效降低资产总额,从而降低应纳税遗产净额,少交遗产税。
提供充足的风险保障
保险的初衷便是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将人们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时分散和转移出去。如果事先能够购买足额的人寿保险,则能够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留给儿女一笔可观的财富,保障其生活需要。香港首富李嘉诚曾有一段广为人知的名言:“别人都说我很富有,拥有很多财富。其实,真正属于我个人的财富是给自己和家人买了足够的保险。”
保险避税,有多强大?
下面我们举例来说明人寿保险的避税功能。李先生现年50 岁,总资产1500 万元,其中包含一栋价值50 万元的共有房产,假设去世后妻儿皆在。如果按照曾经公布的遗产税草案来测算,我国遗产税采用累进税率,起征点为500 万元,遗产税计算公式为:遗产税=应税遗产净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若李先生死亡,则应税扣除额为124 万元,具体包括:免征额20 万元;丧葬费50 万元;共有房产50 万元;两位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2 万元,共4 万元。按此计算,则应税遗产净额为:1500-124 =1376万元。根据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征税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75 万元,故实际应缴纳遗产税=1376×50%-175 =513万元。这样,李先生的妻儿能够实际继承的财富为:1500-50-513=937 万元。
假设为了规避遗产税,李先生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00万元的终身寿险,趸交保费为500 万元。若当前死亡,则应税遗产净额为:1500-500-20-50-50-4=876万元,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5 万元,则实际应缴纳遗产税=876×40%-75=275.4万元,而保险赔付金为1000 万元。因此,李先生的家人通过继承和受益所实际得到的财富为:1500-500-50-275.4+1000 = 1674.6万元。两种情形的巨大反差如表1 所示。
需要注意的事项
并非所有保险都可以避税
其实,在所有的保险产品中,只有传统保障型寿险产品才有较好的避债避税效果。我们知道,财产保险和健康保险采用的是损失补偿机制,与遗产税关系不大;其他投资理财型寿险产品,如投资连接险、万能险、分红险等,因其具有很强的投资特性,和生存保障关联不大,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它们有可能会作为资产被查封或者冻结,因此可能达不到避税的目的。另外,如果想要保证被保险人死后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那么最好是购买终身寿险而非定期寿险。
寿险避税也存在一些风险
首先,生存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死亡较晚,对定期寿险而言,超过期限将得不到赔付;对终身寿险而言,可能因为赔付太晚而致使保险金的实际购买力缩水。
其次,利率风险。这与生存风险类似,如果被保险人存活时间较长,则可能会出现实际利率高于寿险预定利率的情况。如果我们把保费拿去投资的话,则可能会获得比保险赔付金更高的收益。最后,法律风险。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丧失受益权,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置,同样需要缴纳遗产税,这样就不能达到保险避税的目的。
要理性分析、合理规划
目前,遗产税的开征仍处于讨论阶段,离真正付诸实施还很远。同时,要开征遗产税,必须有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如财产实名制、财产公开登记和申报制度,以及严格的资产评估制度和完善的信用制度等。现阶段,这些配套措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另外,要让国内民众从思想上接受遗产税的理念,将原本打算留给子女的财富上缴“国库”,显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国家在1950 年就提出了遗产税的征收问题,至今仍未实施,可见遗产税开征难度之大。在这种形势下,我们更要理性分析保险的避税功能,合理规划个人资产,切勿因遗产税的“强制没收财产”功能而恐慌,盲目购买保险。同时,我们应认真比较市面上现有的大额寿险产品,谨慎选择其中保障功能强、保单设计完善的产品,切不可随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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