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保财险维权5年终胜诉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抗诉及再审情况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22日以(2012)浙检民行抗字第73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中受害人已经从加害人处获得合理赔偿,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如要求保险人对加害人醉酒致害且逃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不但与法不符,突破合同约定,且客观上会纵容严重违法现象,有悖公序良俗。据此,本案中被保险人不应再就涉案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而其保险索赔权的受让人陈某自然也不享有本事故的保险索赔权。二审法院无视本案驾驶员邵某醉酒驾驶并逃逸的事实,判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错误,致实体判决有误。
经过共同努力,2012年11月19日,浙江省高院提审本案,并于2013年1月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省高检检察员、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诉人均到庭参加审理。
近日,浙江省高院作出(2012)浙民再字第96号终审判决,认为本案最大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醉酒驾驶且逃逸的免责条款是否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省高院认为醉酒驾驶且逃逸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因该行为导致的损害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条款约定,一般民众未经特别说明也能理解其含义、内容及法律后果,对此可适当减轻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结合本案实际,能充分证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对其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和人保财险浙江兰溪支公司的申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实体处理不当,应给予纠正,据此判决驳回陈某诉请,维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9)金兰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
分析点评
本案前后历经5年,一波三折,最终在浙江省高检和浙江省高院的关注下取得了公正的结果。此案对于维护保险公司合法权益,加重醉酒驾驶、无证、逃逸等严重情形违法成本,加大法律与舆论引导力度,进而从根本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情形的发生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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