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保财险维权5年终胜诉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编者按】近日,人保财险浙江兰溪支公司历时5年,终于赢得了经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人保财险浙江兰溪支公司与浙江某企业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有效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事故经过及肇事方赔偿情况
2007年3月16日,浙江某企业邵某驾驶浙GB22××号小客车在兰溪莲花路地段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损、赵某及乘坐自行车的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兰溪交警部门认定邵某因醉酒驾驶及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2007年10月23日,邵某按(2007)兰民一初字第2494号调解书赔偿二伤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计20余万元,后浙江某企业将该案权益转让给陈某。
兰溪法院一审情况
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保财险兰溪支公司赔偿201683元。兰溪市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先后以2008兰民二初字第239号、2009金兰商重字第01号判决书驳回陈某诉请,理由为:一是本案由驾驶员邵某依照调解书已赔偿受害方,被保险人浙江某企业未受实际损失,而保险公司赔偿要以被保险人受到实际损失为前提;二是醉酒驾驶和逃逸都是严重违反交通法的行为,这是作为驾驶员应当懂得的常理,且保险公司也以“特别提示”方式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其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对此拒赔也应成立。
金华中院二审情况
陈某不服,二次上诉。后金华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浙金商终字第2170号判决,撤销兰溪市人民法院(2009)金兰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决人保财险兰溪支公司支付给陈某保险理赔款201683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申诉情况
人保财险兰溪支公司不服金华市中院判决,在履行金华市中院判决书的同时,于2010年3月11日向兰溪、金华、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认为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上均有严重错误: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时,遗漏了本案邵某醉酒驾驶并逃逸的重大事实,按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醉酒驾驶并逃逸出险可以属责任免除条款,且保险公司通过投保单上对免责部分以黑体字加粗的方式提醒,对免责条款内容已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并经其盖章确认。但二审法院对此只字不提,并且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违反了浙江省高院有关醉酒、无证、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责的有关精神,故要求浙江省高检对本案向浙江省高院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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