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经办大病保险迎利好 保监会免征监管费
【编者按】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将迎来利好,保监会将对经办险企的大病保险保费收入实行免征监管费。保监会正式发布通知称,经过财政部和发改委同意,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
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对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称,为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大病保险资金效用,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同意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
某险企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不收大病保险监管费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大病保险主要是由地方政府从基本医保的节余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服务,借此来提高参保民众的保障水平,是一个政府项目,保险公司在这中间扮演着经办者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大病保险与交强险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税费需要关注。即营业税金及附加、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
上述险企人士坦言,大病保险项目保险公司的保障基金肯定要交的,而营业税的问题可以根据“一年期健康险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向国税总局报批,经国税总局批准之后,一年期的健康险可以不交营业税,但在没有批下来之前还是要交纳的,当然国税总局批复下来之后,其营业税会返还的。相比之下保险保障基金、营业税、监管费这三项,监管费是最低的。他认为,不向保险公司收监管费,有利于降低大病保险的经营成本。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抉择“中国路径”
无论金融产品的形式和结构怎么变化,金融监管机构都不应放松资本约束这个基本要求,否则市场的惩罚必将随形而至。我国保险业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更应该强调资本约束和对资本杠杆的管理,而强化资本约束的核心就是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针对如何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从而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同时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话题。
时至今日,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阴霾仍未散尽,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和衍生金融风险不仅严重打击了世界经济,而且也推动全球金融监管体制进入新一轮改革周期。作为保险领域的监管核心,偿付能力毫无悬念地成为各国监管改革的重点。
“国际格局的变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正如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所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监管改革带来了新的思潮和观点,使我们可以站在一个更高的起点改进偿付能力制度,更深入地参与和体会金融监管国际变革,但如何抓住这样的机遇,完善自身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融入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制定,这也是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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