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交保费时被砸脑震荡 一怒退保损失保费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4-02 10:35:44
导读:
【编者按】因交保险费时被保险公司楼上掉下的窗户砸伤,阿媛(化名)一怒退保,结果拿到的退保金仅有她所缴保险费的一半多。阿媛认为自己损失了约2万元,这让她难以接受,于是起诉保险公司索要自己缴纳的其余保险费和几年来的利息,不过最终败诉了。中途退保损失约2万元保费阿媛是惠安人,她2003年4月14日向某保险公司惠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被保险人是她的亲人阿国(化名)。根据约定,她每年
退保与被砸伤是不同法律关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在《个人保险投保单》《保险合同》等一系列合同中,对于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也已经以字体加粗的形式做了特别告知。《保险合同》附有“现金价值表”并注明保险费的计算方法,阿媛也签名确认。
法院还认为,后来阿媛自愿与保险公司办理退保,并领取了退保金21840元,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她头部被砸伤,保险公司不予解决的遗留问题,不属于保险合同纠纷,阿媛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投保的金额差额19560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阿媛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每年支付的保险费,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并非存款,因此她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她银行存款利息,缺乏事实与理由根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驳回阿媛的诉讼请求,她不服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她坚称自己退保是因为在保险公司门口被砸伤,以及保险公司不负责任造成的。
近日,中院终审此案,认为退保与被砸伤是不同法律关系,前者属于保险关系,后者属于侵权关系,阿媛没有证据证实退保是由于被砸伤造成的,因此这两种法律关系应分开处理。阿媛退保是自己申请的,不属于不可抗拒力,她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阿媛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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