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事故 为自己“理赔”骗取保险金获刑
【编者按】汽车修理厂保险部经理与保险部查勘员利用职务便利,联手伪造高级轿车交通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结果两人聪明反被聪明误,一朝案发,不仅返还所骗的保险金,还为此被判了刑。
梁某是焦作市汽车修理厂保险部的经理,范某是该修理厂保险部的代理查勘员,两人共同负责在焦作地区汽车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理赔资料收集工作。看着两人负责的车辆事故保险理赔款一次次交于保险人手中,他们便想到了利用其职务便利,选择较较贵的事故车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的“高招”。
2012年5月15日,梁某、范某经预谋后,在焦作市山阳路一十字路口伪造轿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现场,后范某利用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进行虚假理赔,骗取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金7100元;看到保险理赔款顺利得到,2012年6月20日,尝到甜头的范某、梁某再次经预谋后,在焦作市民主路一小区附近采取伪造轿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现场,后范某利用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进行虚假理赔,骗取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金12350元;2012年8月20日,范某伙同程某经预谋后,在焦作市塔南路附近采取伪造轿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现场,后范某利用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进行虚假理赔,骗取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金6498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身为保险公司代理查勘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被告人梁某策划、参与伪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范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某、梁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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