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要求险企制定发展规划 提高科学水平
【编者按】3月20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范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工作。《指引》对公司发展规划所含要素、制定方式、实施方法、监督机制等进行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切实发挥发展规划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引领作用,提高公司科学发展水平。
《指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科学确定发展规划期,发展规划期一般为3年或5年。发展规划应当具有科学性、战略性和可操作性,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管要求,与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人才储备情况相匹配。《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公司战略目标、业务发展、机构发展、偿付能力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基础管理、保障措施等规划要素。保险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还应当包括拟进入和退出的行业领域和管理模式等主要内容。
《指引》对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制定的责任机制进行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责的发展规划工作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保险公司董事长领导发展规划工作。董事会发展规划委员会(或其他专业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评估等工作。保险公司监事会对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估等工作进行内部监督。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职部门或指定相关部门,在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下承担发展规划相关具体工作。
《指引》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展规划。发展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新设立的保险公司的3年发展规划,须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对于发展规划的实施,《指引》要求,保险公司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分解计划和落实措施,报董事会和经理层后实施。因宏观经济形势、金融行业政策、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对发展规划做出调整的,由保险公司规划部门提出建议报董事会审议。保险公司每年末应当根据分支机构建设情况对发展规划中的机构发展计划做出调整,并报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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