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信息与事实不符 保险公司是否要理赔
二、填写的职业类别与事实不符并发生保险事故后,是否可拒赔
我们从法律条文上寻找依据,对于保险公司的拒付,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那么我们只需要看一下对于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职业分类范围,也就是保险公司可以拒付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做了明确的说明义务。
很显然,该案中该保险的承保范围是1~4类职业,5类职业不符合该险种的投保规则,该规则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有明确的说明义务。而在本案中,条款中只是对该投保规则进行了描述,并未以加黑或其它标识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行业通行规则为由免除其提示义务,应该承担不利的的后果。
对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问题。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告知的义务是指的是对保险人的询问的告知,即保险人如果不进行询问,投保人无须进行告知。由于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其在实际生活中,投保人并不能理解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尤其是职业告知。对于某一工种,保险人和投保人给予的定义可能会不同。如果投保时,保险公司不能就工种的具体含义及与职业类别的对应关系向投保人讲解的话,就不能要求保险专业知识相对匮乏的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做出符合职业分类表的职业告知。因此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填写的职业类别与事实不符进行拒赔,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今,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而短期人身意外险因其投保简单,费率低廉,受众度也普遍提高。然而保险公司在遇到相关纠纷和诉讼时,却往往由于无法举证而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希望通过此案给保险公司敲响警钟,在承保和处理短期意外人身险保单时,应最大限度的去符合规范和留存相应的证据。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避免在纠纷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毕竟对短期意外险认可的人员众多,一旦发生纠纷或诉讼,涟漪效应会波及众多,对本在发展中的保险事业来说未必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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