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称保额达20万 庭审才知实际投保仅5万
律师:如果是以保险费的方式收取,不能变相成为企业创收的来源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詹昊博士在表示,从理论上讲,租车公司作为投保人购买车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以一年为期进行购买,第二种是为特定的期限(例如与具体租车人的车辆租赁合同期相同)购买。以第二种方式而言,相关保险费可以直接由租车人承担,租车公司的作用就类似于保险中介机构,但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而言,以第二种方式操作车险的成本比较高,也不够便捷,所以,据其了解,国内的租车公司都是按照第一种方式为车辆购买的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詹昊认为,租车公司无论是将支付的保险费打包在租车价格中收取,还是以单项费用的方式在租车费之外收取,都无可厚非;但如果是以单项费用(保险费)的方式收取的话,该笔收费则不能变相成为企业创收的来源,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出发,也要让消费者明白这笔保险费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问题二:不计免赔有宰客嫌疑?
调查:免赔额之内要用户承担
据悉,有的租车公司会对“车辆损失险”限定一个免赔额,一旦出险,免赔额之内的金额需要用户自己承担,这也是引发不少租车纠纷的原因之一。比如神州租车,在其官网关于“保险责任”中就写到,由于发生自然灾害(地震除外)、意外事故、其他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本身的损失,承租方需要承担1500元之内的损失。而用户如果想免除这部分的损失,可以购买不计免赔服务,价格为50元一天。
某家曾和租车公司有过合作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如果根据保费支出平摊到每辆车上,这项不计免赔一天的价格应当在10元以内,部分租车公司开出的价格难免有宰客的嫌疑。
律师:租车公司应让消费者明白车辆保险的范围与构成
詹昊表示,在商业车险合同中,“不计免赔”就是一种主险之外的附加险,如果租车公司确实没有购买这一项附加险,而作为一个增值服务,自己以风险自担的方式化解租车人的免赔额之下的该部分风险,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租车公司再就免赔额部分单独向租车人收费,则可能存在监管问题:租车公司并非保险公司,没有取得保险执照,不能够经营保险业务。
而另一方面,詹昊表示,如果租车公司已经购买过“不计免赔”的附加险,现在又换个名目(例如增值服务)再次向客户分摊成本的话,则就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嫌疑,所以租车公司应在购买时就应该让消费者明白,车辆保险的范围与保险费的具体构成。
神州:只为部分车辆购买了“不计免赔”
神州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只是为部分车辆购买了“不计免赔”,最后确定的收费标准是平衡收支、综合均摊下来的一个成本价格,对于客户来说,这也是一个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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