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实施 农业保险有法可依
【编者按】《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农业保险条例》填补了我国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空白。该条例明确了政府、保险公司等相关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对于促进新疆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政策发酵,农险市场潜力将不断释放。与此同时,农险后续发展仍面临市场覆盖率不高等问题。去年11月《农业保险条例》正式颁布,随后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极大鼓舞了保险公司发展农险的信心。随着政策的推进,农险市场格局已逐渐发生变化。农险不再局限于几家专业性农险机构和个别综合性保险公司经营,而是扩充至目前超20家险企共同竞争。
《农业保险条例》强调了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新疆的农业保险赔款金额与每亩地的成本差距较大。比如,一亩棉花包含人工的成本接近1200元,而棉花保险的保险金额却只有600元。而内地一些省份,农业保险的保额已经和成本相当。”新疆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助理徐向勇说。因此,保险机构改进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的任务更加急迫,客观上要求保险机构针对现行农业保险条款费率与新疆农牧业生产实际相脱节的矛盾,主动对农业保险条款费率加以改进,实现保障水平与新疆农牧业生产实际成本联动反应、承保责任与新疆农牧业生产面临主要自然灾害与疾病基本对应。
《农业保险条例》在保护参保农牧民农业保险知情权与监督权等方面又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承保、查勘、理赔等关键阶段上对承保情况、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予以公示,被保险人要在有关清单上签字确认。
《农业保险条例》法律合同方面的有关规定也维护了参保农牧民的利益,如规定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从而实现了农业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保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近日,相关保险公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条例》实施后,如何进一步强化服务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依法合规意识,对农险经营机构来说,将是一项新的挑战。
截至去年底,全国经营农险的机构共有25家,除人保财险和中华保险两家全国性主体外,还包括4家专业性农险公司(安信农险、安华农险、阳光相互和国元农险)和1家合资保险公司(中航安盟)。目前,每个省(区、市)基本上有两家以上的农险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