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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车撞人逃逸 车主还能获保险公司理赔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2-23 11:15:54
导读: 【编者按】朋友借车撞人后逃逸,车主居然获得保险公司理赔30万元,这是为什么呢?大家和小编去一探究竟吧!开车撞人逃逸的,保险公司可依据条款拒绝赔偿。但最近一个类似的交通理赔案子,保险公司却败诉了,并依法赔偿车主30万元。案子中,肇事者叫林军,车主是林强。2011年4月,林军将车辆过户给林强。林强重新与保险公司达成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11年4月19日至2012年1月11日。去年6月28日12时50

  【编者按】朋友借车撞人后逃逸,车主居然获得保险公司理赔30万元,这是为什么呢?大家和小编去一探究竟吧!

  开车撞人逃逸的,保险公司可依据条款拒绝赔偿。但最近一个类似的交通理赔案子,保险公司却败诉了,并依法赔偿车主30万元。

  案子中,肇事者叫林军,车主是林强。2011年4月,林军将车辆过户给林强。林强重新与保险公司达成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11年4月19日至2012年1月11日。

  去年6月28日12时50分许,林军找林强借车,在驾车外出时因操作不当将行人黄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林军驾车驶离现场。去年8月8日,经交警部门认定,林军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经过民事调确认,车主林强要连带赔偿黄某47万元。

  林强想到自己是买了保险的,于是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解决保险金赔偿。保险公司却回复说,“根据保险条款,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林强不服气,把保险公司告到了大渡口区法院,请求赔偿保险金30万。

  林强在庭审中,还举示了一份重要证据,那就是保险单上的签名,并不是自己签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是有免责条款,但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经过大渡口法院委托机构进行鉴定,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上的林强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保险公司也无其他证明,证明将免责条款以其他形式,对投保人进行了说明和提示。

  大渡口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将免责条款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对原告予以提示或说明,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遂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向林强支付保险赔偿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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