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车需谨慎别忘签协议 出了事故赔偿莫私了
【编者按】一到假期,驾车出行的市民日益增多。借车给朋友要注意什么?发生交通事故理赔可否签订“私了协议”?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近年来一批交通事故事后赔偿案例。法官提醒市民,无论有车没车,安全出行第一。发生事故赔偿纠纷,要用法律武器解决,切莫“私了”。
案例1
朋友借车出事,车主赔不赔?
法官:安全谨慎借车,车主不负连带责任
“我开车你还不放心,就送两个朋友去火车站,用完就还回来。”2011年11月的某天,张某面对朋友多年的肖某的请求,犹豫不定。最终碍于兄弟情面,无奈将车借给了肖某。第二天,肖某驾驶张某的轿车行经金洲大道时,由于车速过快,在超车过程中与前方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王某伤情较为严重。
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肖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本以为事情就此平息,可事故受害者王某认为车辆所有人张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在此次出借过程中,张某知道肖某具有驾驶资格,自己的轿车也没有质量安全问题,张某对借用人安全和社会安全均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经长沙中院判决,张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将车出借之前,一定要确认两件事。一是确认借车的人具有驾驶资格;二是确认自己车的车况没问题。“这样一来,万一出了事故,车主不用负连带责任。”法官还提醒市民,车主借车之前最好与借车人签订“借车协议”。
案例2
事故“私了”协议,签了能否毁约?
法官:公安机关主持下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
2009年12月,刘某驾驶的客车与郭某驾驶的轿车不幸发生碰撞,导致郭某受伤,两车都有不同程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某找到郭某希望了结此事,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刘某赔偿6236元医药费的同时,再一次性支付7989元。刘某强调这笔费用包含了相关保险和法律规定内的一切费用。
可郭某在获赔后,又不满意赔偿数额,希望撤销调解书,并要求刘某加赔相关费用4万元。为此,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协议内容清晰明确,形式上也合法,而且没有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属正当有效。最终判决驳回郭某撤销所签调解书的诉求。
【法官说法】调解协议是协议方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协商一致解决纠纷的合同,对协议双方有着法律拘束力。“出了交通事故,如果双方想‘私了’,签订协议一定要在交警的主持下,这样才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单独签订‘私了’协议,很有可能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案例3
车主未买交强险,被电动车撞了
法官: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违规
2011年年初,李某骑电动车在雨花区政府门口发生了车祸。由于边骑车边接电话,李某撞上了前面一辆正掉头的面包车。李某受伤倒地,面包车也被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面包车主凌某负次要责任。“虽然我也有责任,但对方起码得赔我点医药费吧。”李某这样认为。然而,调查发现,这辆面包车并未投保交强险,到底该怎么赔谁也扯不清。最终,双方闹上法庭。
“凌某没有投保交强险,导致了李某无法得到交强险相应的赔付。”法官柳江华认为。经长沙中院判决,李某的损失首先应由凌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事故双方责任大小进行赔付。
【法官说法】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机动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凌某未为其所有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若肇事车主未参加强制保险,受害人损失中本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部分,由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全额赔偿。
案例4
进城摆摊农民遇车祸,如何赔?
法官:应按城镇百姓收入标准赔偿
2008年,农民老解进城在长沙四方坪摆了一个卤菜摊养家糊口。2010年5月上旬一天,老解骑着电动车出门送货。在开福区福元路上,一辆小车高速从老解对面撞来,老解被撞身亡。
老解生前虽为农村户口,但他从2008年起便在四方坪摆卤菜摊,且居住在四方坪。这种情况,是按农村还是按城镇人均收入标准赔偿损失?肇事司机承认赔偿,但要按照农民收入的标准来赔偿。而老解的家人认为赔偿的标准太低。多次调解未果,两家最终闹上法庭。
长沙中院判决,死者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其主要收入来源系从事卤制品零售。虽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这也只是属于工商行政部门处罚的范围,并不能否认其收入系正当收入。所以应该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来赔偿。
【法官说法】进城务工农民遇车祸,是否“同命不同价”?长沙中院民一庭法官柳江华解释,农村户口的居民只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有关损害赔偿的费用就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两个条件分别为:一是经常居住地为城市,二是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此外,在城镇就读的农村小孩,超过一年的也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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