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因果关系 豪车发动机进水无法理赔
【编者按】同样是车辆涉水,什么样的情况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顺利涉水险理赔的呢?
2011年8月26日,无锡一家电镀企业法人耿某驾驶该公司所有奔驰轿车行驶至当地一高架下隧道内时,因路面积水严重,将车子的大半个车轮淹没,车辆被淹后熄火,发动机受损。耿某随后报警,跟前来出警的民警一起将车辆从积水隧道中推出,后司法鉴定所鉴定,发动机受损可能原因是发动机进水或活塞表面积碳严重。
据了解,耿某的这辆奔驰汽车在出事时购买还不到1年,当时购买价格是320多万元。耿某在购买该车后,于2011年1月31日为这辆奔驰豪车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车辆受损后,耿某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联系维修事宜,但由于该奔驰汽车发动机为纯手工制造,在受损后需要更换,仅发动机一项的价格就要125万元,加上其他费用,耿某为修理受损的汽车需支付130多万元的天价维修费。为此,耿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130万元,但此举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拒绝理由是车辆事故并非暴雨所致,且车辆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对此,原告方代理律师则表示,保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应当包括投保车辆因各种保险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失,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此前的庭审中,原告方提出,同样是车辆涉水,北京“7.21”暴雨事件爆发后,政府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对因暴雨导致的机动车发动机受损进行赔付,而本案为何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称,两者存在重大差别,在“7.21”事件中,被保险车辆是在行驶途中突遇暴雨,持续的暴雨导致车辆受损被困,无法摆脱暴雨或采取规避措施,只能涉水行驶,最终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暴雨与发动机进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以认定为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无锡市气象台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显示,事故当天无锡市全市没有降水,14时至20时能见度为13000米至15000米,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涉水行驶,降水是前几天的降水,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根据保险公司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中所约定的原因不包括涉水行驶,因涉水行驶导致的机动车的损失不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评议认定,本案中,事故隧道中的积水虽然是事故前日无锡地区的降雨所致,但该降雨导致隧道中积水的事实与事故当日耿荣法驾驶涉保车辆在积水隧道中涉水行驶的事实间并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耿荣法驾驶涉保车辆涉水行驶的行为与涉保车辆被淹、发动机进水受损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本案中,导致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近因是耿荣法的涉水行驶行为而并非是暴雨。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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