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异常索赔难 主人法庭讨公道
【编者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异常状况,保险公司认定“发动机底盘若干零件受损,可以维修”,但在汽车维修4S店看来,却是“发动机已损坏没有维修价值”。当车主再次要求保险公司重新进行赔付时,保险公司却以“"扩大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为由予以拒绝。12月3日获悉,这起“扰人”官司在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
2012年3月17日,私家车主李某驾驶马自达牌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兰州市西固区南滨河路西沙大桥附近时,车辆底盘与路面发生刮擦。李某驾驶车辆继续向前行驶约1000米左右时,发现机油报警灯报警,发动机声音也出现异常,于是,李某赶紧熄火停车,并向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报案。随后,经保险公司定损员认定,车辆发动机油底壳、发动机底盘护板及机滤器等损坏,并于3月19日将2700元赔偿款汇入李某预留的账户内。
汽车维修4S店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维修时发现,发动机内部有磨损异物,认为发动机损坏已经没有维修价值,应更换发动机总成。于是,车主李某遂将该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发动机损坏属于事故发生后、车主李某处置不当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因此不予赔付。无奈之下,李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其车辆维修费、材料费共计4万余元。
西固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的底盘与路面发生刮擦,车主李某在不具有专业车辆修理知识的情况下,既未充分认识到,也无法准确查勘此次底盘刮擦已造成保险事故,因此李某在没有准确判断事故程度方面并无过错,即车主李某不存在扩大损失的过错。李某的车辆在与路面发生刮擦后,其仅继续驾车行驶约1000米,继续行驶的行为并未持续过久,从车辆刮擦到停止驾驶期间所造成的损失应属损坏原因到损坏结果发生的正常过程,不应被视为两次损失。据此,李某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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