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事件不绝于耳 哪些保险可提供人身保障
【编者按】一直以来矿难事件层出不穷,矿工的生命安全令人堪忧,保险将如何提供矿工的人身保障呢?阅读本文,了解煤矿工人可以购买的保险。
响水矿难煤矿工人每人将获赔偿103.6万,据抢险指挥部介绍,这个赔偿金额是按照现行的最高标准执行。目前尚未给出是哪个部门为此次响水矿难赔偿买单?煤矿工人矿难事件不绝于耳,我们在关心他们生命安危,同情他们遭遇矿难悲剧的同时,更想知道,他们的人身保障是怎么样的?
煤矿工人能买哪些保险
煤矿井下作业属于高危行业,费率比普通的内勤高些,可以买些意外伤害类险种,重疾与养老类也可以买。也可以由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来保障职工的意外风险。
由于井下作业属于高危行业,很多保险公司大都不承保,我们只能找到一些团体承保的意外上保险加以介绍。
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煤矿企业中的井下职工,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地方国有煤矿在办理投保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人员名册,并按照井下职工实际人数进行投保;乡镇煤矿按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投保人数,生产能力为六万吨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一百人;生产能力为九万吨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一百五十人;生产能力为十五万吨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二百人;生产能力为二十一万吨以上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三百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井口(露天坑口)以下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遭受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及其他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鉴定后一百八十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酗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疾病(含职业病);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由此可见,矿工可以购买的保险产品还是很多的,矿工以及相关单位投保意识需提高,才能给与矿工一个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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